续签理财协议注意风险防范
收益最大化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目标,但投资者在逐利的同时,也要保持头脑清醒,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下面的案例值得广大投资者借鉴参考。
投资者刘某于2004年3月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的资金金额为19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该协议到期后,证券公司支付了委托理财的6.5%固定收益。刘某见有利可图,又于2005年3月与该证券公司续签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期限一年,自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2005年4月,因该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形成巨大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被监管部门行政关闭清算。
根据200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在处置日前(不含处置日),委托理财关系已经终止(含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兑付终止),资金实际转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后,其账户资金余额属于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予以全额收购。但在本案中,刘某与该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协议到期后续签了委托理财协议,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刘某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作为个人债权按照相关政策按一定比例予以收购。该案例教育广大投资者:
第一,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从事证券业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已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规范。《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承诺有保底收益的,属于违法行为,不但保底收益无保障,一旦证券公司被处置,投入的本金也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投资者没能正确理解委托理财业务,误以为与银行存款一样,所有损失有政府兜底,这是完全错误的。投资者已经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一定要时刻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发生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空、因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高管涉嫌犯罪等情况,要提高警惕,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第二,在续约问题上要慎重。续约是一次投资者重新选择的良机,决不能仅仅依赖上次合同的履约情况就草率决定。某些证券公司为了稳定投资者资源,有时候亏损仍对外宣称赢利,仍向投资者支付高额收益。现实中,一些投资者在上期委托理财中偿到一定甜头,在续期合同中不顾一切追加投资,以为发现了“聚宝盆”,这样的赌徒心理,到最后往往追悔莫及。投资者应该从政策风险层面、证券公司风险层面及自我风险控制层面进行权衡,在可承受范围内决定是否继续合理投资。
第三,投资者应明确自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已经参加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可与证券公司协商依法、合规解除合同。目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各证券公司的个人资产管理业务有很严格的要求,证券公司对已有的资产管理业务往往也采用限制措施。投资者要求解除委托理财合同通常情况下也能与证券公司达成一致。投资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自己的解约权,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避免投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