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瑞麟事件的“后车之鉴”
“谢瑞麟”事件终于使得旅游市场的痼疾暴露在了阳光下,尤其在“五一”黄金周旅游热期间,这一话题更是引人关注。当然,“暗扣”的问题也并不是旅游一个领域的问题。
于是,要求“明折明扣”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然而事实是“明折明扣”照样隐藏着法律风险。
风险一:
如果消费者举证受到误导,旅行社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明折明扣照样隐藏法律风险。”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说,邱同时担任北京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主任。
“单位相互往来的明折明扣是合法的,但工作人员为谋取利益不把回扣入账的行为将按商业受贿罪来处理,这在我国的《刑法》里是有规定的。”
邱律师同时指出:“在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的旅游市场中,即使商家与旅行社之间确系明折明扣,但其回扣收入却是由消费者买单,羊毛出在羊身上,实际上是加大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事先对含购物的旅行已事先知晓,但对所购物品的品质、实际的市场价格,尤其是旅行社按其购物数量获取了多少回扣并不清楚,这样,旅游市场泛滥的回扣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公平参与权’。 ”
神州国旅的续先生也认为,“消费者是有知情权的,你不能欺骗他。现行的工商局、旅游局的标准合同里规定旅行期间购物的次数和卖的产品都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否则,就是在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旅游市场的回扣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就像中国国际旅行社李女士所说的一样“带团旅游时,我们会按照规定在旅游之前告知消费者具体行程,购物景点,但我们也会要求旅客一定要进店,因为导游和司机是没有工资的,要靠商店的回扣生活。但是我们不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如果发生购买行为,我们强调这属于消费者个人行为。”
根据旅游行业协会提供的一份报告,当前旅游市场两种现象反应突出,一是旅行社及工作人员设计的旅行路线中停留在购物场所的时间增加;二是极力怂恿游客购买,或对所购物品的价格、产地有误导。如果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商品,将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邱律师认为,如果在这样的消费过程中,商家与旅行社之间确有回扣存在,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商家与旅行社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使旅行社不知情,只是商家与导游个人之间有暗扣存在,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旅行社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导游的职务行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应为旅行社来承担,当然,旅行社可以对导游给予内部处罚。
可见,旅行社在与商家之间给予或收受回扣的时候,如果不能保证商家的产品质量,或者对导游的行为不能给予严格规范,很可能就会受到来自消费者的投诉或索赔。如果相关产品危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就要承受巨额的赔偿,甚至累及自己的经营商誉。
现在,相当一部分的旅行社工作人员认为,导游的推荐可以看成是商品的广告宣传,是商家的一种经营策略。然而,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旅行社可能随时都要面临与商家共同承担对产品质量失实或相关损害导致的连带责任。
风险二:上市公司还要承担法律程序风险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明折明扣还有许多程序上的法律风险。”一名知情的香港专业人士对记者说:“按照香港的法律,上市公司应对自己的经营情况给予披露,一般可由董事会做出。一个雇员做出接受或给予回扣的行为,要受到老板的批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是董事局的批准和授权,回扣的数目同样要得到认可,但可以不披露。因为一般来说,取得回扣只要在企业内部公开化,对外可以不告诉,因为工资、回扣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只要不违反公司内部的透明度原则即可。谢瑞麟事件的问题在于它没有完成一个上市公司在给予或收受回扣时必须的法律程序。”
“对于佣金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固定的薪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标准取得回佣。不过,这也要依行业的特点来看,比较复杂。”
“在香港好像没有消费者保护之类的法律,但有一个延用至今的判例,就是英国的buyer beware案例法,其中规定,付钱人要积极小心地了解卖给自己的东西,其实就是买者的注意义务。
邱律师也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回扣的给予和接受只需要董事局,大部分情况下是经营层依据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只要不违背股东利益,回扣是不需要进行披露的。但如果侵害股东利益的话,诉讼后果往往都是较为严重的。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