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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给商业贿赂开绿灯


     自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以回扣、实物相赠为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对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医药、保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名目张胆、久打不绝,甚至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不正之风。
    
     医药“红包”大行其道
    
    
    
     商业贿赂成为医药购销体系中的“润滑剂”。由于医生在患者药品使用中的特殊作用,各地医药生产厂家都把药品促销的目标盯在医生身上。资金雄厚的厂家或以出国考察培训为名组织邀请医生出国旅游,或给医生定期报销数额可观的消费开支;大量的中小药厂则竞相用支付现金、赠送实物礼品等手段,直接向医生行贿。药品回扣使药费不断上涨,使广大患者的经济负担不断加重。
    
     2003年底,江苏省泰州市工商局在办案中发现,这个市的姜堰中医院在药品购销中假借“广告宣传费”的名义,收受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光中制药厂等多家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给付的现金51500元。这家医院将此款作为单位收入,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记入明细账目的“其它收入”科目,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南京市工商局新近也查处了一起典型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案。据涉案的北京第一制药厂南京市场处的负责人交待,这家企业以每月60万元的“红包”砸开了南京市5家医院的大门。从办案人员获得的“费用清单”看,企业送医生的“好处费”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甚至一个病区就达到8万元。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据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陈国庆介绍,目前市场上回扣现象成风,特别是药品回扣,成为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对这股歪风进行了整治,但是药品回扣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令人可怕的“行业惯例”
    
     笔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商业贿赂的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广告费”、“润笔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汽车、家用电器、移动电话等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以财物给付最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赤裸裸地给付财物外,商业贿赂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2003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辖区内对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可口可乐系列产品进行调查。近日,这一商业贿赂案逐渐浮出水面。
    
     据苏州市工商局介绍,2001至2002年度,上海申美公司及其苏州经营部、常熟经营部,在签订可口可乐系列产品分销合同时附加了“分销商合同附件之车辆奖励协议”。2年来,这家企业给141家经销商返利660余万元,又赠送29家经销商汽车29辆,价值170余万元,致使这个品牌的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率猛增到70%。为逃避查处,上海申美公司还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公司购车、赠车(奖励)的业务经过,以达到隐瞒其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
    
     调查显示,商业贿赂行为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银行、保险、图书推销、工程招标等。一些商家为了取得商业竞争的优势,私下里鼓励营销人员暗中贿赂,从而助长了这种商业投机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个别地方甚至到了不给回扣无法办事的地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回扣之风盛行下,一些行业竟然出现了强行索贿的现象,却美之名为“行业惯例”。据合肥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在合肥市相当一部分的大商尝大超市存在对供货商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供货商为了借用商家的销售平台,只得硬着头皮满足商家的各项摊派,可谓深受其累。那么这笔损失又从哪补回呢?供货商只好提高进货价格,将不合理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调查中,一些商场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种收费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行业惯例,没什么不合适的。
    
     变多头执法为“一个拳头出击”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93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纠缠不止。一些地方政府也同样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一些企业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所以当这些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时,工商部门的查处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泰州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顾橙桂说,2003年,他们在查处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时,经常被市里的“软办”(软环境办公室)找去谈话,要求一切以投资软环境为重,不能把请来的“利税大户”查跑了,使得办案效率大打折扣。
    
     基层工商部门还反映,多头执法也是造成商业贿赂查处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2003年11月,江苏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一家保险公司在招揽保险业务中存在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要立案查处,但是保险行业部门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其行业内部的事情,工商部门无权过问。两家不停“打架”,甚至吵到了江苏省政府,最后的结论还是工商部门不能查处。原因是《保险法》规定,保险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由保险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查处,也就是说自家的事自家管,从法理上讲工商是排斥在这个领域之外的。同样的情况,还有电信、招投标、价格等领域。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目前面临被支解的问题,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只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一些基层工商部门人士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竞争,在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十分重要,当前尤其要花大力气整治无处不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当务之急是要统一执法体系,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公平交易的舆论环境。另外,要培育社会诚信体系,企业玩弄商业贿赂、排挤公平竞争,说到底就是企业的不诚信。工商部门不能简单罚款了事,而要加大曝光力度,引进舆论监督,让企业充分认识到涉及商业贿赂会给企业带来巨大危害,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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