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
中国税务报(2003/08/0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共分5章27条,包含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原则和对各等级纳税人的激励与监控办法,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程序。《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的情况,来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共分a、b、c、d四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在20分以下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d级。《办法》规定,不同级别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a级纳税人可获得由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定制的证书,并与c级纳税人一起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同时在税务登记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以及审批税收优惠等方面可简化手续和程序。而c级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同时在发票领取等方面将受到严格控制。对最低等级的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同c级纳税人同样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