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订单的惨烈教训
从2003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以来,到2004年3月30日的货款收回,这么长的一段时间,多少个不眠夜……
murat amac所在的公司名称为mil denizcilik tasimacilik ve turizm tic. ltd. syi.,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一家集船务与贸易的公司兼营的公司。(这是后来才知道的)
2003年10月与murat签订合同,总金额为usd25830.00,murat以atlantik telekominikasyon elektronik imalat sanayi ve tic. ltd. sti.的名义跟我签订的合同,而签属人却是murat。
当时根本不知道murat是mil公司的,总以为他是atlantik公司的。
所订合同的付款方式是20%预付款+80% d/p at sight,原本,d/p的付款方式我就不想做的,后来,问了n多个人,小李、中国银行的人、同学等等都说收了订金的d/p应该没问题的,然后就做了。
接下来,安排生产,安排出运,因为是fob价,客户指定一家上海的贷代公司在宁波的办事处代理托运。于11月29日来公司拖箱,并于12月4日装上了msc的船只,起程。
做完单据后于12月17日向中国银行交单,委托中国银行向客户所述的银行is bankasi yeldegirmeni subesi istanbul托收,其后,与客户联系,要求付款买单,客户屡屡找借口拖延付款。
货物于2003年12月26日到达目的港伊斯坦布尔,客户murat于2004年1月19日跟我说,对方客户atliantik公司,发现彩盒上没印wessel字样,所以,付款方面有问题,他要再跟atliantik公司商量。
其间差不多天天催问货款事宜,都一再拖延,无消息。
2004年2月27日,murat跟我说,atliantik公司提出要求usd5000.00的折扣,经公司慎重的考虑,想尽早解决此事,索性亏本就亏本,答应了此折扣。并传真相应的证明给对方,但也未见识付款。
至此,开始怀疑此murat在搞鬼了。
同事们都一起帮忙,找客户的找客户,找货代的找货代,纷纷前去土耳其调查。才知道,murat所在的公司是mil公司而不是atliantik公司,并且知道了mil公司是贷运与贸易一体的。货物已被提到mil公司的仓库里,并且查出装此货的集装箱已被拆箱,并被第二次使用。
mil公司应该说是一家很低劣的公司,我同的一个土耳其客户去他们那看货,他们竟然对此客户说,此货的质量有问题,电池不好。(照说,有新的客户对该货物有兴趣,理应高兴才是呀,怎么可以对此客户说,此货质量有问题呢?)。我们拖伊斯坦布尔的其他货代朋友去该公司调查此货,mil公司竟然对其说,不需他们插手,此事早已解决。可以想见,他们真的有不诡阴谋。
我们真的很焦急,因为,至此为止,货到目的港刚近三个月了,所说,土耳其的规定,货到港三个月后,还没人提,就会被土耳其政府拍卖掉。而consignee是可以在拍卖中以绝对的优势以低价取得此货权的。所以,更担心了。
于是,我们分析事态,觉得,找货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了。并且,他们在此事上也应该担负重大的责任。
王总、小赵和我,一起去找了货代公司,把事情的过程跟他说了一下,并向他说明了利害关系。(在那天,我才觉得王总的口才好好)请求帮助的口气中暗示着对方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也把对方的不利位置说得很明白。(我想当时,那童先生,也开始担心了)。然后,他说,他手头上有几票mil公司的提单,可以帮我们扣着,等到我们收到货款后,再放单给他们。(说实话,这倒我们唯一的最好办法,如果真把事情交给法律处理,那是非常麻烦的事。)
然后我们放心了,但是,这之后,murat发email过来,说货物即将被拍卖,要我们快点接受他们所提的usd17000-usd3932=usd13368,我们当然不接受了,回复他说,我们只同意接受他们所要求的usd5000.00折扣,一分再不能多了。隔天,他们说他的另一个客户愿意付14000美元买这票货,我们也不同意。
但是考虑到货物有被拍卖的可能,也想早点收到钱再说,所以,小赵觉得,还是跟murat商量着,要他们付usd15000.00,收到货款后,通知船公司释放其所扣着的几票提单,因为那几票货已到港,mil公司是非常着急的。过了一天后,murat说,他们愿意付usd15000.00,让我传真相应的证明给他,我传了,然后,当晚,就见到了他所传来的银行swift底单(2004年3月24日)。我没去理他,但心里着实高兴了。想,这件事情应该有结果了吧。
第二天、第三天,murat催我通知船公司释放提单,我不同意,没理他。因为钱还没到我帐上。3月29日,打电话问银行查了一下,钱,终于到了,开心呀,我马上要中行的人先帮我们入帐。这下放心了,终于收到钱了,虽然跟总货款之间少了usd5664.00,但,大金额收到了,还是开心的。虽然,在此期间,大家都为这件事操心,但结果应该还算可以吧。
知道钱到了后,说实在的,我真的不愿意告诉他们,我想报负,我也想让他们尝尝心焦的滋味。货代的童先生,每天打电话催我。我说,钱到了,叫他可以释放他手上的提单了,因为,我知道,只要他们台北总部一下命令,他还是得放的,况且,我也知道,他们台北已经命令他放提单了。其后,童问我,什么时候把我手头上的那票提单正本还给他,我直截了当的跟他说,暂时不想,等我心情好的时候就寄还给他,他气死了,我说,为什么不站在我的角度为我想想,我为这件事担心了多久,我就这么扣他几天,也不为过呀。他说,叫我不要为难他。我说,没有为难你,我只是想扣几天而已,不会不给的。
4月1日,收到银行底单,我想,算了,今天星期五了,就把提单寄还给他吧。
这事就这样over了。
总结土耳其的教训:
1、不该事先在没了解客户的情况下,与对方签合同。
2、在不了解客户资信情况下,d/p的付款方式不应该接受。
3、提单的consignee不应该直接显示客户名称,而应该用to order或to shippers order代替。
4、d/p付款方式下,不应该做fob价,应该做cfr、cif价,以确保安全。
5、fob价不应该使用客户指定货代。货代应该由自己指定。
6、做事考虑详细点,方方面面都要看清楚。
7、有时,不应该对客户太爽快,能磨就磨。
唉,总得来说,这事,是极大的教训,我想也是对我做业务的考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