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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2万元生死合同?!


     孙家湾煤矿的承包商
    
     昨天(16日),在辽宁阜新孙家湾矿区,那些惯于四处出击的煤矿承包商们的身影终于出现。
    
    
    
     昨天,孙家湾矿区的几名矿工告诉记者,孙家湾的立井煤矿煤质比较好,近两年,煤炭价格上涨,一直不太景气的孙家湾煤矿也不断增加产量,去年一年的产量达到150万吨。据这几位矿工透露,孙家湾矿区煤矿的开采部分承包给了不同的工程队。
    
     据当地矿工介绍,承包商与矿上的承包方式大致如下:按照承包多少米巷道,交给矿上多少钱。然后包工头再雇工采煤。阜新一位矿工说,按照这样的协议,“掘进的速度越快、越深,包工头赚的钱就越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矿工说,正是这样的协议,使得承包商视时间为生命,经常加班加点进行作业,而矿工也可从中获得一定好处。昨天凌晨2时30分,孙家湾矿工包红岩告诉记者,春节前矿上规定,为了不耽误生产,从2月1日到2月23日期间只在大年三十(8日)放一天假。为了防止矿工在春节期间请假回家,规定从每人工资里面扣留400元作为押金,如果在这期间不请假,过完节后每人发给100元奖金。如果请假,一天扣除100元钱,直到400元扣完为止。
    
     据当地矿工介绍,这些工程队的包工头有来自浙江温州平阳、辽宁铁岭市铁法县等地的。记者调查发现,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是参与孙家湾煤矿作业的三家承包商之一。
    
     代表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承包孙家湾煤矿的老板是周步长,系浙江平阳县水头镇苍南乡大司村人。
    
     据记者了解,周步长今年回乡过春节期间,曾受到当地政府的热情招待。据悉,周步长已于昨天赶往孙家湾煤矿矿区。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隶属于浙江省平阳县经贸局(之前为该县乡镇企业局,后撤销改为工业局),公司在册员工50多人。
    
     据知情人透露,这家公司主要依靠批发资质,收取管理费,每年运作的投资于矿山的民间资金约100亿元。来自平阳县政府的统计数据显示,该县约20万人从事井巷工程建设,而大部分是通过这家公司“走出去”的。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在全国矿业具有一定的影响,除承包出事的孙家湾煤矿外,在甘肃、河北、陕西、山西、重庆等地,也承包矿山矿产、土石方工程,并开发金矿。
    
     2004年12月19日凌晨1时15分,这家公司第一工程处承包的潼关东桐峪金矿采矿在实施爆破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人。
    
     去年9月,阜新市曾在温州组织召开过投资环境说明会。据知情人士透露,“说明会得到温州市企业界的密切关注,近200名在当地颇具规模的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在温州召开的说明会上,阜新推出了32个重点出售、合作项目。
    
     而这些年,通过改组、改造煤炭企业,实现经济转型,一直是阜新市工作的重头戏。阜新市公布的招商引资资料证实,采矿业包括金矿的开采、煤层气的开发、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非金属矿资源的开发等,是阜新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
    
     经济压力下的生死合同
    
     据阜新当地矿工介绍,在承包出煤矿后,部分承包商在阜新采用了新的用工协议模式,即矿主(承包商)与矿工签订“生死合同”。
    
     据记者了解,在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孙家湾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中,对有关死亡处理的条款有如下注明:一次性给付矿工2万元整,不再负责其他善后事项。在当地,这种合同被矿工称为“生死合同”。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与矿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书还规定,如果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发生事故而丧失部分劳动力,将得到一次补偿金4000元,完全丧失劳动力则一次性补偿6000元,此后承包公司不再与矿工有任何关系,而附加说明中则称,“春节期间”不保证出工,公司将与矿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1000元。
    
     昨天,孙家湾矿工包红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他不清楚他所在矿的老板是哪里人,只知道自己所在的“工程处”一共有四五个队,自己是在一队,当初签订用工合同时,只看到一页纸的条款,自己也不清楚是些什么意思,在对方的催促下就急忙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这页合同就被人收走了。
    
     针对“生死合同”,昨天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很多时候,为了家里的老人孩子吃得饱穿得暖,只要给点钱,他们就会冒险。因此矿工签这样的‘生死合同’是在一定经济压力之下签的,属于无效合同。”
    
     “‘生死合同’虽然不能说会从客观上促使矿难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矿主忽视煤矿安全方面的投入和保障。”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对记者说,毕竟在商人看来,相对于安全方面的保障投入,死亡处理的成本更低。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梁嘉琨透露,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他们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在1万到5万元之间。
    
     另据资料显示,2004年发生的陕西铜川矿难,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为4.464万元,河北沙河矿难,每人赔偿4.88万元。
    
     “‘生死合同’暴露了矿主对矿工生命的蔑视,如果赔偿金额提高到20万元、50万元,考虑到发生矿难会倾家荡产,矿主们就不会忽视煤矿的安全建设和保障了。”昨天下午,中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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