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取走10万元银行被判赔偿储户
储蓄卡里的10余万元,被犯罪分子制作的假卡全取光了,记者昨日获悉,思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我市一家银行的支行得赔偿马先生122010元及利息。
巨额存款只剩零头
2003年1月9日,马先生在这家支行存了13万元。1月26日,他拿着取款卡到atm机上取钱时才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竟然只剩90元,而其余的122010元被他人用假卡转至邮政储蓄取走了。马先生是那起著名的安溪信用卡诈骗案的被害人之一(本报曾经在去年12月10日报道过)。这个诈骗团伙以李水浒为首,光被市中级法院判刑的就有10人,他们惯用的手法是偷看别人的银行密码,再“克隆”制造出大量伪卡,派人到全市各柜员机上测试、查询,查到钱后将他人的钱款转入自己设立的账户里。而马先生的龙卡即被制作出大量伪卡后,虽然真卡在他自己手上,钱依然被转走了。马先生为此将该行告到了法院,他认为银行得赔偿122010元及利息。
银行有没有“过错”?
据悉,这类诈骗案件决非个别现象,在我市、台湾及其他地区都频频发生。有市民提出,既然银行连假卡都无法识别出来,不能保证自己的交易系统防范犯罪的发生,那么银行就应该为自己的无能埋单——赔偿储户的损失。有律师认为,只要银行无法证明储户有“过错”,比如泄露账号和密码的过失,银行就得为储户资金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但也有律师说,储户自身有泄露密码和账号的过失,而银行只要能证明是按照章程来操作,即没有“过错”,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犯罪分子及储户自己来承担。
银行得保护存款安全
法院的观点是,虽然依照章程规定,储蓄卡得凭密使用。但在本案中,银行未能证明马先生泄露密码或有其他过错行为;而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取走钱款的,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但银行未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相关义务,导致马先生的损失,因此银行得赔偿。对于这个判决,这家银行会不会上诉,判决结果能否得到中级法院的支持,我们拭目以待。而不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市民和银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