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诈骗案:诈骗金额7670余万元
新华网大连1月6日电 (记者 闫平)诈骗金额7670余万元、受害人达300多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4日对一起特大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梁红等5名被告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红原为大连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2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8年8月24日被释放。自2000年1月至2003年2月,梁红、王辉为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指使于江私刻多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私刻的印章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采取多种欺诈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款项达人民币7670余万元,受害者达336人。受骗者中既包括工人、知识分子、机关干部等本地的、外地的各阶层人士,也有银行、中介公司等。其中梁红参与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7630余万元;王辉参与骗取被害人各种款项达人民币3900余万元。梁红还指使他人假冒购房者办理虚假的委托贷款公证,使用伪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票、工资收入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236万多元;于爱国明知手续为虚假,仍听从梁红的指使,持虚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5万多元。法院同时认为,梁红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梁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王辉等其余被告人因分别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王辉和于爱国还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10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