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济邪教”的6年“缠斗”
有这样一座城市,它被称为“传销大本营”。1998年4月国家禁止传销后,这里的传销活动一直暗流汹涌,从各地麇集于此的传销者,打之不散,逐之不去。这里曾发生传销者网吧抢劫杀人案,轰动一时;曾打掉非法经营额逾千万元的特大传销组织,上过《焦点访谈》。为打击这种“经济邪教”,当地成立“打击传销专业队”,与传销展开恶斗,至今“战斗正未有穷期”,胜负未卜。
这座城市就是广西北海。
“经济邪教”越打越邪乎
作为全国著名的海滨旅游城市,北海市一直以“交通便捷、气候温暖”而自得,它却成了传销者汇聚的因素。通往广东和首府南宁的高速公路,“一觉醒来到海南”的海运,为传销者络绎而至敞开了方便之门;而每年10个月可以下海的亚热带气候,使得传销者免去了携棉带被的麻烦,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更有吸引力的是北海拥有大量的空置房,作为当年房地产热的“包袱”,被主人“遗弃”在城市四周的城郊结合部,以极低的价格出租给传销者。据记者了解,一些小区超过100平方米的公寓,月租金只需区区七八十元,却可以容纳十多二十名传销人员入住,每人不到10元钱。
1998年4月,国家全面封杀传销,北海市的传销活动一度销声匿迹。1999年末,随着国内一些传销企业陆续获准“转型”,北海的传销死灰复燃,以“加盟连锁”、“特许销售”、“代理”等名义活动的传销体系相继进入,传销商品有“爽安康”健身器、“绿丹兰”化妆品、“刺五加”保健品以及服装等,“鼎盛”时期多达数万人之巨。不少原先荒草没膝、门可罗雀的小区人气陡升,西装革履的“事业伙伴”出出入入,摆卖副食品、蔬菜、传销印刷物和日常用品的摊档应运而生。尽管工商部门屡屡查处,但收效甚微,每天傍晚在马路上三五成群游来荡来的传销者成为城市的奇异“风景”。
2000年,北海市新的党政一把手上任,传销带来越来越多的扰民、抢劫、盗窃等治安问题,引起了新任领导的重视。在“北海不能成为传销者乐园”的督令下,执法部门开展了全面清理,传销蔓延的势头得到扼制。在大批传销者被遣返的同时,更多的传销组织“化整为零”,他们由原先数百人集中某个小区居注集体上课变为七八人一群、十来人一伙,分散租住在城郊结合部的村民家中,以“家庭授课”方式活动,给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
北海市对传销采劝捣窝点、抓骨干”方法,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后予以遣散,但这些人或执迷不悟,或无脸返乡,往往散而复聚,清理活动成了“拉锯战”。位于城郊结合部的“皇都花园”是一个空置多年的小区,成为传销人员顽固盘踞的窝点,专业队曾数十次清理,仅今年以来就不下15次,一轮轮的扫荡,几乎都是执法人员前脚刚走,传销者后脚又来。在今年8月4日的清理中,出现了令人瞠目的一幕:传销人员示威性地唱起流行歌曲《从头再来》;8月6日,当执法人员杀“回马枪”时,果然又查获200多名传销者。
专业执法队处处掣肘
传销屡打不绝,成为北海的一个“难症”。非典期间,与传销的“拉锯战”陡然严峻:广东等地的传销体系被驱赶到北海,外地客车将他们集体拉到北海市中心驱赶下车后逃之夭夭,为隔离这些从疫区来的人,北海市的执法部门被折腾得手忙脚乱,神经兮兮。为保证有效防堵,并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北海市决定分别从工商、公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了一支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
打击传销专业队显示出一定的优势,如传讯传销骨干,防范传销者煽动闹事,对涉嫌违法人员当场刑拘审查或给予治安拘留。但由于法规滞后,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遇到诸多障碍。
专业队对传销普遍采劝捣窝点、抓头目,遣散一般人员”的策略。成立几年来,打掉近百个传销窝点。但由于传销组织“化整为零”,活动诡秘,其头目一般另外藏身他处,而且耳目众多,使得专业队常常扑空。记者曾多次随队行动,有时明知道某处民居里躲藏着传销人员,执法人员在门外却无可奈何,因为无权破门而入搜查。
出租屋管理漏洞,为传销人员提供了“藏身之所”,它们位于城郊结合部,没有物业管理,辖区派出所鞭长莫及,成为管理空白。一些市民、村民贪图利益,以“临时租赁”为由,不办理手续将私房租给传销者,遭遇清理则以不知情逃避处罚。今年7月份,执法队捣毁市郊的一个传销窝点,竟是村支书的私宅,4层楼房藏匿了30多名传销者,一楼是主人开的小买部、两部电话、还有两张台球桌,为传销人员提供了娱乐、通讯和生活条件。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但对这样一个传销窝点,女主人却以“根本不知道对方搞传销”,执法部门无法查证月租金数额,难以处罚。
最让执法人员无奈的是从“背后”打来的冷枪。清理传销使一些出租屋主利益受损,他们不仅不配合,还百般阻挠,个别老干部利用关系给执法队施加压力。2002年,在执法队频频出击清理传销时,北海市公安局督查室连续接到10多封“群众来信”,控告民警“执法粗暴”,“非法没收、烧毁传销人员的私人物品”。一位负责人无奈地说:打击传销最有效就是铲除其活动条件,私房业主却为他们提供条件;现在电讯公司在一些空置小区安装众多ip电话,明知道专供传销者“邀约”使用,我们却无权处置。
今年以来,北海市打击传销专业队对传销窝点有记录的清理达近30次,共遣散传销人员4000多人次。执法部门租用车辆将传销者送到数百公里外的钦州或南宁,每次费用不菲,使他们更担心的是组织严密、受过“洗脑”的传销者中途集体闹事,或引发其他事端。北海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说,传销者成份非常复杂,受蒙骗的有农民、城镇居民、退伍军人,还有不少大中专学生,从性质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部分人是受害者,从执法角度应给予同情,如果在清理和遣返过程中发生群体事件或人员伤亡,执法人员难以承担责任。
法官的无奈
2004年4月,一个特大传销案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海市民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裁赖泽平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50万元。他的12名“事业伙伴”也分别被判入狱一年两个月至两年。
这一传销案的判决引起了不少人的异议,一些人认为刑罚过轻。这一案件影响巨大,“荣登”央视《焦点访谈》,“总裁”赖泽平在传销界赫赫有名。34岁的他是江苏某大学的哲学系毕业生,能说会道。1998年8月,他和一些同学、朋友在珠海成立“珠海民众企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从事传销。1999年5月,“民众企业”在珠海受查处,赖泽平“移师”北海,注册成立“北海市民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警方捣毁“民众公司”总部时,当场扣押现金140多万元,小汽车4辆。在侦破这一特大传销案后,警方专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复杂的财务情况查明,从1999年4月到被抓获时的2001年3月,北海“民众公司”共发展下线3334人,收劝加盟费”1430多万元,获利730多万元。
但赖泽平从入狱伊始直到判决都不承认自己从事的是传销活动,而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营销方式”,对“非法经营罪”拒不认账。由于这一传销网络巨大,层级众多,对13名被告人个人“非法经营”和“非法获利”的数额难以认定。按照法律,“非法经营罪”量刑在5年以下。一位主审法官说,他们是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这一判决,由于传销行为没有法定罪名,以“非法经营”论处,属于“口袋罪”,尺寸很难把握,如果证据不足以重判,二审纠正的责任难以承担。
2002年至今,北海市被治安拘留的传销“上线”、“家长”近百人,有近30名骨干被判刑,刑期均在两年以下。原因之一就是侦查阶段取证困难。按规定,“非法经营罪”治罪标准为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以传销“爽安康”健身器为例,每人交纳3900元,追究一名“上线”,至少要找到13名由其发展的“下线”提供证据,传销者流动性大,活动隐藏性强,团体不定形,要找到这么多证人谈何容易!因为公安机关侦查“证据不足”,造成逮捕、公诉、判决整个司法链不能衔接。这种情况在近年出现的“网络版传销案”中尤为突出。2003年8月,北海市打掉一个“全球教育网站”传销体系,它打着推广学习英语的名义,实行会员制,入会者交纳1360元,传销物为网站的“电子商务包”,交款入会、发展“下线”、提成分配均在网上进行,两名犯罪嫌疑人半年左右就发展成员820人。此案侦破后,北海市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上线”、广西某厅一名干部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写信,辩称自己的从事的不是传销活动;外地一些高校教授看到有关报道后,致电北海市公安局质疑案件定性,给执法机关形成巨大压力。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说:传销案判决,另一个难题是对“非法经营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传销案的审理中,传销头目就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后果。
利剑安在割“毒瘤”?
2004年8月以来,新华社连续接到逃回原籍的传销人员举报,北海市传销活动猖獗。中央领导在相关材料上批示:研究治本之策。有关人士认为,传销理论的蛊惑性和法律“软肋”是造成传销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几乎每个参加传销的人都经历过由被骗到骗人的过程,传销组织对加盟者的“洗脑”成为“必杀技”:传销讲师声称欺骗有恶意和善意之分,为了把发财的机会提供给亲朋好友而把对方骗来,就属于后者。北海的传销者来自四面八方,按不同省籍分成不同体系,他们被以“招工”、“从事珠宝、海鲜生意”等名义骗来,然后实施“善意的欺骗”“邀约”更多的人加盟。
人哄骗来后就是“洗脑”。由于传销被封杀,在社会上臭名昭著,传销组织者都极力撇清与传销关系,“洗脑”的内容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销刚传入时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有断章取义摘取领导人肯定“连锁销售”的讲话,还有各种公开出版的国外著名营销专家的著作。记者从收缴的物品中看到,传销人员接受“洗脑”使用的笔记本,每本数万字、十几万字,抄写得工工整整,显示出主人的迷醉与虔诚。
北海与传销苦苦缠斗,与法律滞后不无关系。1998年4月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后,传销纷纷“变相”。工商部门一般依据5条标准判定为传销: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参加者上线从下线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2,参加者需交纳加盟费或认购商品费获得资格,并通过发展他人获取回报;3,参加者收益数额由加入顺序决定;4,组织者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的认购费或加盟费;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报酬,靠不断发展他人加盟维持运作。但这些标准很难把握,而且一些正规保险企业的运作方式正是这种“拉人入伙、分级提成”,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由于传销因变相难于定性,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些派出所给传销人员开具暂住证,“职业”栏填写的就是目前已被普遍视为传销的“加盟连锁”和“特许经营”,办证民警分辩没有办法认定它们是传销而拒绝发证。
传销本来是国外先进的营销方式,流入国内后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消费不成熟,其缺陷被利用演变为“老鼠会”,波及面广,欺骗性强,成为公认“经济邪教”,但它的危害绝对不仅止于经济领域。它的蔓延盛行,与中国重人情、轻契约的“文化”特点不无关系,它以亲戚、朋友、熟人为欺骗对象,严重损害了传统社会依靠人伦关系建立的诚信资源,“洗脑”后的传销者变得背信弃义,惟利是图,缺乏道德和法律观念;它像毒品一样,使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不少人沦落异乡,已成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源头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对传销这一社会“热点”“难点”的控制和打击,已成为考验执政能力的体现。有关人士认为,鉴于传销的严重欺骗性及对社会的危害,应将其列入刑法制裁范畴,以诈骗罪量刑;或考虑设立专门罪名,从其社会危害性特征,根据其发展“下线”一定数量而非“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来追究传销组织者、骨干刑事责任,可以更好地震慑和遏制犯罪。只要有了法律的利器,一定能割除这一“社会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