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可能完成的合同
一跨国公司谎称可为国内客户引进国外资金,开发大型项目。在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后,“郑重其事”地签订合同。却不曾想,这份合同中却暗藏玄机,使得被害单位不得不毁约,由此缴纳的相关费用都付之东流。凭借此种手段,该公司在近4年内先后骗得16家单位的钱款共计732万余元。
而更让人吃惊的是,全国受害单位可能多达上百家,而报案的却仅仅16家单位,且其中5家单位还是在检察官的劝说下才报的案。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被蒙在鼓里,有部分单位明知上当却依然没有报案。日前,市检一分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郝明(化名)等人提起公诉。此案日前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
案发
国内银行不办理资产锁定
在旁人眼里,现年44岁的郝明可谓绝对的“成功人士”:整日西装革履,出入豪华酒店,来往高级轿车,名片上还赫然印着“加拿大多顺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头衔。同时,郝明宣称的“在美国银行有高达5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存款,可以轻松地为国内客户引进国外资金,进行大型项目开发建设”的“家底”,更是让人投来无数羡慕的目光。
为方便联系“业务”,郝明还与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结成伙伴,实际上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郝明一手扶植的手下。于是,在精心策划下,一家家雄心勃勃准备开发大项目的企业变成了他们眼中的猎物。
在郝明的授意下,公司业务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行动,联系一些大型项目开发的合作单位,声称能为他们引进开发项目的国外资金。在得到这些单位的信任并签订合作合同后,先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之后再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并开具国际鉴证。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合作单位必须支付评估费和鉴证费。
按照合同约定,一切手续就绪后,合作单位到国内银行办理资产锁定业务,再由银行方开具其资产证实书,然后国内银行通过swift(全球银行间金融协会)将证实书发到指定的国外银行,在收到该证实书后,最后国外银行将资金发到国内合作单位的账户上。
然而,让合作单位意想不到的是,合同进行到关键一步时,却因为国内银行不能为之办理资产锁定手续,并出具证实书而搁浅。于是,多顺公司以此为由中止了合同的履行,而合作单位先前所支付的数十万元资产评估费和鉴证费也付之东流。
这一切,其实都是早就布下的陷阱。依靠此种手段,自2000年9月到2004年5月间,福建、浙江等10多个省市的16家企业上当受骗,向多顺公司支付了730多万元评估费和鉴证费。直到去年5月,江苏南通一家公司和上海一家公司相继向警方报案,称被一家名称为“多顺”的国外公司骗取了总计40多万元的评估费和鉴证费。至此案发,随后郝明被抓捕归案。
调查
“公平”的合同实际是陷阱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郝明的伎俩屡屡得逞?此案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太轻信他人,都被骗子的伪装所蒙蔽了。据介绍,选定猎物后,郝明便亲自前往当地,与对方负责人谈判。而在双方接触的整个过程中,郝明举止有度、见闻博广、办事认真、绝对不拿回扣,给对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些负责人眼里,郝明就是一个才华横溢的商业精英,和他合作绝对可以赚钱。
此外,郝明每次都和对方签订了非常严格的合同,当然这份合同本身就是一个陷阱。最后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无法办出资产锁定证实书,过失在自己。
当面对检察机关时,郝明也以此辩称自己并没有诈骗,只是合同纠纷。对此,检察机关针锋相对地出示了相关证据:多顺公司号称在国外银行有5亿元人民币的存款,而实际上其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一分钱注册资金也没有。此外,多顺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合作单位必须在国内银行办理资产锁定业务,并由银行开具证实书,而实际上,根据中行相关规定,国内银行禁止为企业办理这样的手续,因此该条款实际上属于不可能完成的条款。
发现
百家受骗企业报案仅16家
随后的调查结果让人大吃一惊。据郝明交代,从2000年到2004年4年时间里,他们大概与全国上百家单位进行了合作,并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资产评估费和鉴证费。而截止到检察机关提起讼诉时,报案的受害单位却仅16家,其中有5家单位还是在检察官的劝说之下,才决定起诉的,绝大多数受害单位至今没有报案。
为何至今仍有那么多受害单位没有报案呢?检察官表示,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仍然没有意识到上当受骗,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最后不能完成的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没有如约完成其中的条款。他们怎么也不愿相信,在他们看来这样正规的公司,这样认真负责的商业伙伴,这样清楚严格的合同条款,到最后竟然是一个完美的骗局。
“当然,也有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即使知道上当受骗了,但依然选择沉默。”检察官表示,因为郝明每次骗取的费用也不是太大的数目,那些大企业怕丢面子,或怕麻烦,就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了。
警醒
重视金融行业新型犯罪
郝明的骗术终于暴露在人们的眼底,如此多企业的上当受骗,也不由让人心头沉重。
郝明骗术得逞的关键在于其与受害单位签订了貌似公平的合同,然而其中恰恰隐藏了不可能完成的条款,由于未能认清该条款的欺诈性,导致了受害单位接二连三地入其“彀”中。此外,合同的诈骗目标改变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迷惑性。此前的合同诈骗中,犯罪分子往往把诈骗目标锁定在合同约定的结果上,而此次诈骗则把主意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自身按照合同一步步如约履行,以此名正言顺地收取对方应该支付的评估费和鉴证费。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这种发生在金融行业的新型诈骗案件,应该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企业在进行大项目的投资和规划时,应该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惯例;一旦发现上当受骗,更应及时报警,让犯罪分子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