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理:“行规”惹诈骗罪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社会的一员就要守法。随着娱乐圈种种“潜规则”被曝光后,各行各业游离在法律之外的“潜规则”日益浮出水面。有一点无疑,“潜规则”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的一种社会现象。
一名本来很有前途的30多岁的医药经理因屈从圈内的“潜规则”,而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万元。
用空头支票是圈里的规矩
郭进光(化名),1998年被聘为沈阳某医药经销公司经理。他当上经理后,与多家药房、药厂、医药公司之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但公司却很快陷入瓶颈。
“由于公司资金一时周转不畅,我开始用空头支票与制药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等账上有钱了,再让他们来换支票。我也知道这事儿违法,也多次被银行罚过,但没办法,在药业这圈儿里,大家都这么做,已经成为惯例。其实,这也是对我能力的一种肯定,只有口碑好的人才能做得下去。我们圈里这种空头支票实际上带有互助性、担保性、证明性和拖延性。就说和沈阳某医药实业公司,三年多时间,我给他们结款近300万元。”
涉嫌“诈骗”有口难辩
但这种业务往来最终让郭尝到了苦果。2003年12月4日,郭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郭在2002年4月至2002年9月间,在双方认可的“月初进药,月末付款”的口头协议下,从沈阳某医药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价值近95万元的药品,但只返款50余万元;2002年8月11日,郭用空头支票,从戴南公司取得23万余元的药品。药款都被郭偿还了公司的其他债务。
但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郭的行为是市场经济不完善阶段很常见的,这是一种单位行为,钱没揣进他个人钱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不责众”不成立
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郭进光以单位名义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单位名义签发空头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郭进光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万元。
【本案审判长韩志彤】法律非常严肃,不能因为“潜规则”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潜规则”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里没有“法不责众”这一概念。
( 沈阳今报 隋冠卓)进入以商会友诚信论坛 更多防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