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国际法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的逐步形成,国际性的个人数据保护公约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流动的指导原则》;此后,欧洲委员会于1981年签署和发布了《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1990年联合国签署了《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上述三个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权自由。
欧洲委员会《公约》要求:(a)获取和录入数据必须公正、合法;(b)保存和使用必须在具体、正当的目的下进行;任何与目的不相符的、超过范围的保存和使用必须禁止;(c)保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时更新数据;(d)数据保存不能超过必要的时间长度。
《公约》要求数据主体应当被及时地、并以合适的形式被告知关于他本人的数据情况。数据主体有权对数据正确性提出质疑、修订和消除的要求。
关于敏感数据问题,《公约》规定:种族、政治观点和派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性取向和刑事起诉等信息禁止被征集,除非所在国家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有关敏感数据和个人知情权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再有效:(a)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军事利益和刑事起诉;(b)为对数据主体进行某种保护或涉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时。
对于跨国家数据传输,《公约》规定:不允许仅仅以保护隐私的理由禁止数据跨国界传输。但是,每个国家有权根据数据的性质进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