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角债:好一条难解的链环
还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有一个词引起了上到国务院总理下到平民百姓的普遍关注,那就是“三角债”。据资料介绍,“三角债”从1988年的320亿元猛增至1990的1000多亿元,1990年底突破了2000亿元“大关”,1996年大约达到了8000千亿元,到1998年又迅猛增长到一万亿元左右。众多企业为此叫苦不迭。自一九九一年,全国共注入清欠资金五百五十五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五百二十亿元),对拖欠的煤炭、棉花和第一汽车制造厂货款进行了清理,一九九二年以宝钢为龙头进行流动资金清欠试点取得经验之后,又积极稳妥地在煤炭、电力、林业和有色金属四个行业清理了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拖欠七十三亿元。为了缓解棉花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清理了棉花拖欠款二十八亿元。两年共清理拖欠款二千一百九十亿元,取得了注入一元资金清理四元拖欠的效果。到九三年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已基本完成。大大缓解了国有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了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的效益,有效遏制了三角债迅猛蔓延的态势,防止其造成经济混乱演化为全面衰退,避免了出现停产、半停产和职工下岗现象。
应当承认, 三角债是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反映。货款拖欠是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本应由企业依法解决,由国家投入信贷资金进行清理,实际上是将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到企业与银行之间,这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势下国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三角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高负债率,是生产流通梗阻即将触发金融危机的征兆,俄罗斯爆发全面金融危机的前兆之一,就是三角债拖欠在企业间蔓延扩散。
那么在经过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清理后,现在的企业是否还有“三角债”存在,企业又是如何应对“三角债”的,带着上述疑问,笔者到青州市选择三家大型企业进行了采访。
企业“三角债”:不明显,但深层次问题不少
在青州市一家投资规模1个亿、年产值1.2个亿,上交利税3100万的民营企业,该企业分管的经理快人快语,“我们企业没有三角债问题,我们在产品销售上注重经营风险的预防,注重客户的资信调查,在今年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情况下,资金回笼不超过三个月,我们同原材料供应商信用合作关系一直良好。”在一家大型轻工生产型企业,该企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该企业现在外债和欠外都在七千万左右,企业主要债务在原来的担保方面,因为部分产品供不应求,许多客户都拿着现金在排队待货,因此不存在赊欠产生的三角债问题;在一家大型商贸企业,情况就不是这么乐观,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现在企业债权3000万,债务2000万,主要原因是赊销,由于市场产品严重过剩,市场处于严重的买方市场,倾斜的市场交易没有平等可言。”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对“讨债之难”大倒苦水,一些债务人恶意拖欠、转移财产,明目张胆地躲债、赖债,其实作为法官我们对讨债过程中的酸苦不说也自有体会。据介绍,这部分拖欠中,大部分是由于购销合同中寄销、代销、赊销等非即时付款的商业失信行为和超合同发货、滞销积压产品,有的甚至是单纯追求发展速度等原因所至。由于外债难讨,企业也不得不赖帐,进入了“三角”债务怪圈。
企业三角债:产生原因何在
曾任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的青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石维云对此颇有研究,他为我们分析了三角债形成的原因和源头: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再积压--再拖欠,大生产大赔小生产小赔不生产也赔的恶性循环。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治理三角债对策之一:法院在行动
据统计,截至今年十一月份,青州法院就审结商事案件1890件,涉案标的1.1亿。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青州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一、对在清欠工作中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该院有管辖权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特别是对债务链中的关键环节,涉及重点清欠对象的案件,优先执行,使之起到解开一环,松动全链的作用。
二、严格依法办案,对违反合同无理拖欠货款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打击“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倾向。
三、结合办案就案讲法,宣传合同法制,教育企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深入商贸等重点“三角债”行业宣传法律,使企业懂得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二:立法解开三角债之链, 让“死债”活起来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青州市一家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但逾期未还。该在对机械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审查后,发现情况不妙:该公司因一项重大投资失误而濒临破产。然而调查中有一条线索引起了债权人的注意:机械公司曾与某房屋开发商签订标的额为五百多万元的购房合同,并已按标的额的5%预付购房款25万元。后该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同开发商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但预付款至今未退,根据上述情况,银行按照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原来,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无异给建筑企业了一道护身符。1999年5月,南阳建安公司承建了青州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98万元;经青州市金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9万元。企业破产前,青州水泥厂已支付南阳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南阳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南阳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南阳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南阳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南阳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为施工企业挽回了很大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三:企业权衡利弊话短长
为化解三角债,许多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在笔者调查的几家企业,强调现钱即时交易无一例外的被为一大法宝。从现金交易到信用交易,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们的现代化企业却在向最原始的方向倒退,这是缺失的社会信用在作祟,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这对处在卖方市场的企业当然是可行的,但毕竟这样的企业是太少了。在一家企业,法律事务部配备了八名工作人员,对全厂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其不认可的,企业不给盖章。我们调查的三家企业都对合同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但凡事有利就有弊,谈及对交易的影响,一位企业负责人保守估计,销售额减少40%左右。据悉,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全国损失5000个亿,可想其中因“三角债”原因而致数额是多少。
治本之策:建立信用体制
据中国资产新闻报消息,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推出,表明我国已经决心运用世界上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老大难问题。国家经贸委培训中心的专家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销售已成为商客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的手段。以信用方式为主的结算方式已日趋成为取代现金结算而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间交易方式。因而我国企业目前这种传统、落后的结算方式和信用管理水平,已远远不能适应未来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我国企业谈之变色的“三角债”——企业间互相拖欠问题可望得到彻底解决。
但愿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