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多是消费陷阱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字眼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商业广告中。但在福建省,从9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对这种“商家霸权”予以明确禁止。
“最终解释权”刚出现时,人们大多并未留意到这短短的一句话。然而,当消费者多次上当之后,发现这“最终解释权”其实是某些商家以模糊的字眼欺骗、愚弄消费者的手段。某地一商场举办“购足万元有奖”活动,一消费者经两天购物,消费满万元后去兑奖时,商场却解释说,必须是在一天之内购足一万元才能兑奖。某地通信公司公布了最新的免费查询电话,一消费者多次以固定电话拨打该号码,月末却发现是收费的,去交涉,公司答复说,只有用本公司网络的手机拨打才能免费,而该公司在广告中对这一点却丝毫未提。像这样先以夸大其辞或模棱两可的广告语言引人上钩,再滥用“最终解释权”将消费者一脚踢走的现象并不少见。原因就在于,一些商家见利忘义,既想尝到甜头,又不愿付出代价,在促销活动中无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运用“最终解释权”光想着自身利益,“只会往里算,不会往外算”。这样的促销,消费者不吃亏才怪!
从法律角度讲,商家发布广告等于向消费者单方面发出合同要约,因此有义务遵守广告条款,而且不得以事后的随意、无理解释来搪塞。因此,福建省禁止“最终解释权”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而对那些出尔反尔,违背广告条款、拒不支付奖励的商家,消费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让法庭给个“最终解释”。从商业角度讲,商家在广告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事前就把活动说清楚,以免造成各方误解。当商家的广告语言不可避免地出现歧义时,也应多想想顾客利益,不能尽想着自己得利。如果是有意以模糊语言、“最终解释权”欺骗、坑害消费者,到头来只能是砸了商家的牌子,毁了商家的信誉。到那时,消费者还会选择像这样的商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