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行业价格欺诈七宗罪
虚构原价。某公司销售电子词典,促销广告标示原价839元/台,现价494元/台,该商品在本次降价前销售的价格为818元/台,经营者抬高原价招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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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折扣。部分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在销售区域打出全场5折起、8折起的广告,实际上没有5折和8折的商品;
虚幻赠送,设圈套让消费者循环消费。如“满100元送30元”,实际上并非是满100元送30元现金,而是送30元的商品,而该专柜无30元的商品,超过部分还要消费者掏钱。
原价无依据。如某服装公司销售休闲裤,标原价159元/条,现价99元/条,但商家提供不出原价销售依据。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如某家销售玛瑙等工艺品的商店,使用红色议价签,只标明品名、价格,可未按规定标明产地、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
标价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厦使用蓝色的明码实价签,但又进行3折、4折、5折等不同折扣销售,而且没有标明打折的期限和原因。
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和文字。如使用“天天低价”、“全场特价”、“几折起”、“商店装修、全场清仓”、“清仓大甩卖”等广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