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千万元特大诈骗汽车贷款案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饶雅洁)北京市公安局8日宣布,北京中正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创为公司)负责人陈某采用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购车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人资料的手段,骗取汽车消费贷款8000万元的特大贷款诈骗案已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北京警方介绍,2002年9月,陈某经人介绍与某银行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由中正创为公司负责提供客户并为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3月,中正创为公司与该行签订了贷款售车协议。
中正创为公司陈某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在北京几个主要汽车交易市场散布该公司可以办理分期业务并可以代为融资的信息。通过在汽车交易市场内“拼缝”的无业人员介绍,中正创为公司陈某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间以400余人的名义,采用虚构购车事实的非法手段,向该行提供虚假材料,诈骗汽车贷款8000余万元。另外,陈某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提供虚假汽车登记证、房产证明等材料,通过中正创为公司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在本案中,某银行原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李某收受陈某贿赂,在与中正创为公司合作中,为陈某犯罪提供方便。李某甚至辞去银行职务,到中正创为公司任副总经理,并成为中正创为公司的股东。因大量贷款没有用于购车,以致中正创为公司自2003年3月至12月间,共计办理贷款557笔,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元。经查实:其中客户真实购车的贷款仅有200余笔,目前造成银行损失8000余万元。
2003年4月,北京财雄工贸有限公司施某、郭某某在得知陈某经营的中正创为公司能够从银行以办理汽车贷款后,让陈某帮助其公司“融资”。施某、郭某某将其公司的8个股东及7个业务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向银行贷款2000万余元人民币。陈某扣除好处费后,将1800余万元人民币转入北京财雄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内。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将陈、李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施某、郭某某闻讯后准备出逃时被抓获,并随身起获伪造的香港居民身份证。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认除通过中正创为公司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800万元外,还使用同样方法在本市其他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施某、郭某某为骗取汽车消费贷款,在本市租用了十余套高档住宅并伪造所租用房屋的产权证,谎称公司分给股东及职工的住房,安排股东及职工居住应付银行家访人员。施某、郭某某将所骗赃款大部分用于挥霍及赌博,其中4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了一间商铺、300万元人民币收购某汽车有限公司50%的股份、3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别克君威轿车6辆、别克公务舱轿车1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饶雅洁)北京市公安局8日宣布,北京中正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创为公司)负责人陈某采用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购车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人资料的手段,骗取汽车消费贷款8000万元的特大贷款诈骗案已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北京警方介绍,2002年9月,陈某经人介绍与某银行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由中正创为公司负责提供客户并为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3月,中正创为公司与该行签订了贷款售车协议。
中正创为公司陈某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在北京几个主要汽车交易市场散布该公司可以办理分期业务并可以代为融资的信息。通过在汽车交易市场内“拼缝”的无业人员介绍,中正创为公司陈某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间以400余人的名义,采用虚构购车事实的非法手段,向该行提供虚假材料,诈骗汽车贷款8000余万元。另外,陈某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提供虚假汽车登记证、房产证明等材料,通过中正创为公司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在本案中,某银行原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李某收受陈某贿赂,在与中正创为公司合作中,为陈某犯罪提供方便。李某甚至辞去银行职务,到中正创为公司任副总经理,并成为中正创为公司的股东。因大量贷款没有用于购车,以致中正创为公司自2003年3月至12月间,共计办理贷款557笔,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元。经查实:其中客户真实购车的贷款仅有200余笔,目前造成银行损失8000余万元。
2003年4月,北京财雄工贸有限公司施某、郭某某在得知陈某经营的中正创为公司能够从银行以办理汽车贷款后,让陈某帮助其公司“融资”。施某、郭某某将其公司的8个股东及7个业务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向银行贷款2000万余元人民币。陈某扣除好处费后,将1800余万元人民币转入北京财雄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内。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将陈、李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施某、郭某某闻讯后准备出逃时被抓获,并随身起获伪造的香港居民身份证。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认除通过中正创为公司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800万元外,还使用同样方法在本市其他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施某、郭某某为骗取汽车消费贷款,在本市租用了十余套高档住宅并伪造所租用房屋的产权证,谎称公司分给股东及职工的住房,安排股东及职工居住应付银行家访人员。施某、郭某某将所骗赃款大部分用于挥霍及赌博,其中4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了一间商铺、300万元人民币收购某汽车有限公司50%的股份、3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别克君威轿车6辆、别克公务舱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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