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买50送40”再伤诚信原则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更是市场活动最高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也被各国《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然而,华联贵阳宅吉超市却用自己的商业信誉自导了一个愚弄消费者的丑剧。
□□2004年6月23日至6月30日,华联贵阳宅吉超市(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在媒体发布了“买满50元送40元购物券”的促销优惠活动广告。促销广告登出后,消费者便蜂拥而至。但当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后获得的购物券却是“满50元返5元”,而且不能一次消费,还限制必须在7月1日至7月16日消费完,否则作废。当消费者询问华联超市有关人员时,得到的解释是:“不是买满50元一次送40元,也不能一次性消费,而是要8次购物,每次购物须满50元,返还5元。”也就是说,消费者须8次购物400元或400元以上,才能得到40元的购物券。宅吉超市的解释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不满。
□□贵阳市云岩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后认为,宅吉超市的所谓解释没有在广告上加以说明,涉嫌故意欺骗消费者。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宅吉超市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按照发布的广告内容兑现“买满50送40”的承诺。生活中像宅吉超市这样的促销广告经常见到。如“买一送一”、“吃100送30”等,但等你消费之后,才知原来买的“一”和送的“一”并不是同种商品;送的消费券也多附加许多苛刻的条件。找商家理论,商家会拿出促销广告上的一行提醒你:“本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商家”。促销优惠活动是商家举办的,但商家真的可以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吗?
促销广告为何“歧义”多
□□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做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一方发出邀请对方或者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在法律上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一般不用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前些年商业广告往往极尽夸大、吹嘘之能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所以要约一经做出便对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一个商业广告符不符合要约的规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要根据该商业广告表示意思的措辞内容来确定。宅吉超市所做的广告内容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满50元送40元购物券”,显然符合上述条件,应该认定是要约。
□□我国的语言文字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同一词语、同一句话往往可以做出多种解释,这也不足为奇。但是,没有哪种文本会像促销广告那样,几无例外地让消费者产生“理解分歧”。从上面宅吉超市把“买满50送40购物券”解释为“不是买满50元一次送40元”看,商家显然是在别有用心地玩文字游戏。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无效
□□在促销广告中保留了最终解释权,是不是说商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促销广告内容进行解释了呢?不然。因为从性质上来说,“最终解释权”条款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文不但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这一《民法通则》中的“帝王原则”,而且还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
□□怎么才算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呢?首先是合同使用的语言必须清楚。其次,在提请方法上以采取个别提醒为主,而公开张贴公告为辅。再次,提请注意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最后,提请注意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条款。
“争议条款”解释有法律规定
□□商家无“最终解释权”,那么谁对争议的合同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对争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最终作为判决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而法院依据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所谓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诚信解释是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解释是适用于广告内容纠纷这样的商业行为的一种重要解释方法。
□□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里所说的“通常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同时,《合同法》规定,如果消费者的理解和商家的解释有出入时,法院则应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利解释规则”。因为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如果格式条款含义不明确,则应当采纳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这样可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所以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宅吉超市正是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商家促销应注意“诚信形象”
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广告管理不到位,“广告陷阱”屡屡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使我国的广告业陷入“诚信危机”之中。
□□据一位资深的广告人说,企业做广告要让产品品质与消费者期望能够保持一致,甚至超出消费者的期望,给消费者一种意想不到的惊喜。而消费者的期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广告策划,广告承诺越重,消费者的期望值就越高;当然,期望值越高,往往失望越大。在倡导商家自律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促销广告的管理。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所以经营者所作解释与广告内容不符,就有发布虚假广告之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