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合法外衣的合同诈骗
如今,骗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他们为掩人耳目,往往披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合同纠纷往往是在合同进行当中因某种原因导致合同双方产生争议,这种原因可能是不可预见的,也可能是一方过分夸大事实造成的。而合同诈骗则往往是,一方故意利用虚构出来的假象来欺骗另一方,企图打擦边球与合同纠纷混淆,许多老实本分的生意人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陷阱,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还有苦难言。借鸡生蛋租房贷款2004年2月至9月间,哈市某有限公司老板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多项信息,以公司用房、私人居注私人用车等为名,先后分别与7个公司及个人签订租房、租车合同。后来他把所租的房屋、汽车当成抵押物交给债主使用,先后分别与刘某等10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累计骗取财物共计价值60余万元。2004年11月15日,哈市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齐某正式批捕。打擦边球白吃白喝2004年7月,哈市一家小型水泥厂与自称是沈阳某建筑公司的王经理,签订了一笔大额购货合同。呼后,水泥厂的厂长及业务经理前扶后拥将王经理招待一番,吃喝玩乐一路安排共花了2万余元,还将1万元好处费预先给付了王经理。可事后水泥厂的业务经理多次与王经理联系,要求尽快打预付款时,王经理却不是今天出差就是明天有事。这时,厂方感觉不对,于是拿出合同准备起诉,可是一看合同,他们发现,猫腻就在这预付款上。合同上明确写着,预付款到20日之内交货,可是并没有约定具体打预付款的时间,水泥厂只得干吃这3万元的哑巴亏。虚假公司钱到“蒸发”2004年5月,哈市一家建筑公司李经理急需购1000吨钢材,经人介绍他找到了一家自称为本溪南业钢铁集团沈阳销售公司。6月10日,这家公司的经理和会计以公司所有资质证明,质量合格证等赢得了李经理的信任。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签订了购销钢材1万吨的合同,首批付货500吨价值140万元的钢材。6月25日,以为签了合同就受法律保护、万无一失的李经理,立即把140万元人民币打入“南业”公司账号上。可是一个月后,李经理还没有收到货,并发现“南业公司”等人的手机全部关机,办公室电话也没有人接听,直觉告诉他被人骗了!他立即向沈阳公安机关报了案。
针对以上典型案例,记者采访了哈市部分法院及公安机关。据了解,合同诈骗犯中,70%以上为高学历,作案目标多集中在建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贷款购车等合同上,专拣贵的骗。是急于成功的欲望使他们将目光盯上了不法途径,将自己的学识用在了躲避法律和与司法人员斗智斗勇上,给无辜的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捅破了这层“骗术”的窗户纸,其实骗子的手法也未必多高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纸合同成为掩盖骗子长期诈骗的“屏保”呢?法官告诉记者,首先,许多受害者法制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其次,市场中许多中小企业都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这给骗子创造了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业的漏洞,打着企业的旗号签订合同以诈骗他人财物。此外,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然而越是这样的企业越容易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者。警方支招防合同诈骗第一,生意人应抛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因为竞争激烈就轻易与不了解的人订立合同,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的好事不要轻易相信,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切实执行,以堵塞漏洞。
第二,在购销中要认真调查研究,搞清对方的资源、资金及信誉情况,重大的经营活动应集体讨论,对对方给的特殊“优惠”的业务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诈骗分子往往利用签订合同弄虚作假,既便于将财物骗到手,还可混淆问题的性质,若被发现就以合同纠纷来逃避罪责。因此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有条件的应请律师参加或进行合同鉴证;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不要盲目兑付。大量的资金流动要请银行帮助把关,千万不要违背财务制度,轻易将资金付给对方。发货、提货时要注意把好仓库发、提货这一环节,可以防止或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第三,合同诈骗往往还与伪造证件等犯罪联系紧密,骗子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伪造虚构单位或实际存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车辆登记证、房产证明等,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到工商、税务或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保法人、经办人资格的有效,合同才有保障。如果预见被骗,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争取尽快抓获犯罪分子,将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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