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国家如何建立信用体系?
林毅夫
信用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不守信用是有利可图的,所以,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那些守信用的人和企业有很多便利。
信用问题阻碍中国经济发展
信用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这是目前的共识。
严重的信用问题是中国经济转轨的伴生现象。一方面,当前的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过渡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商品的价值越来越高,因为流动性强,一次性交易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当前的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不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在那里,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吴敬琏,2001人民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在经济增长率方面,从1978年到现在的25年间,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达到9.4%,整个经济规模增加了9.5倍,交易产品的价值也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然产生并且程度越来越严重,于是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因而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
另外,虽然我国经济在改革后发展得非常快,可是在改革过程中,有大量的弱势群体(比如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出现;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就开了很多支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他们对这些支票的履行常常力不从心,从而不能信守承诺。中国有句古话“上行下效”,当政府失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时,就很难避免企业不仿效。
信用问题的三大领域
具体而言,中国的信用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领域:国有企业的三角债,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无信誉等等。
国有企业的三角债和国有银行的呆、坏帐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共生的现象,国有企业借钱不还的广泛存在造成了国有银行日益积累的呆帐和坏帐,而政府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只好要求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行政性贷款。
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持这样一种看法:国有企业借钱不还和国有银行呆、坏帐产生的原因在于二者都是国有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私有化。事实上,前苏联、东欧等国的实践证伪了他们的看法。前苏联、东欧国家基本上实行了私有化,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研究,它们的不少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政府给它的补贴在私有化以后比没有私有化之前更多。而且很多其他国家,比如韩国,它的很多大财团是完全私有的,但还是出现了许多政府要银行给予经营不好的企业政策性支持的情形。
我国国有企业的呆坏账,主要原因是由于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导致政策性亏损,对此负责的只能是政府。由于这不是企业的责任,因此政府必须给予企业补贴。政府补贴的方式在1983年以前是财政拨款,1983年以后就由银行的低息贷款取代。问题在于,政策性负担到底有多少,一家企业也许还算得清,四十几万家企业如何算。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政府难以甄别企业的亏损原因,造成企业以政策性负担为借口,把经营性不当所造成的亏损推给政策性亏损。政府由于有政策性负担这个把柄在企业手中,所以企业不管是政策性亏损还是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都会把责任推给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只有全部负责。
如果不把政策性负担消除,国家不得不继续给予国有企业支持,而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经济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缓解矛盾就只能把给企业补贴的来源转向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延续承担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于是银行体系也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相伴随的道德风险行为。
这就是国有企业借钱不还和国有银行呆、坏帐产生的根源,所以解决这些信用问题应该消除其产生的根源:即应该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目前的政策性负担消除掉,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自己为自己的经营不好负责,政府不必为它背负这个责任。若企业借钱还不了银行,该破产的破产,该兼并的兼并等等。
关于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和中介机构的无信誉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在于欺骗带来的收益丰厚以及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或者即使存在惩罚机制力度也远远不够,即欺骗是有利可图的。
我国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于企业真实信息的获取难度很大,同时又由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通行做法是,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给予优先安排;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为制约和监督信息优势一方的不道德行为产生了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比如说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但是中介机构也可能成为欺骗的工具。一个真正有效的中介机构实际上应该有自我的约束能力,而这个自我约束必须有法律上的规范,也必须有自己价值的担保。在国外,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范围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这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与它的商标所建立的信誉价值是分不开的,如果出了信用问题,像在安然事件中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数十亿美元价值的商业信誉就会毁于一旦。我们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当中,还没有形成这种真正有信誉的中介机构。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交换经济,也是一个信用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我国信用建设的方向。有了这样的指导方向,在实践中我们如何来解决现存的信用问题,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呢?
信用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不守信用是有利可图的,所以,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那些守信用的人和企业有很多便利。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目标。作为后发国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比较快的速度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没有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任何信用体系都无从谈起,不管是个人信用体系,还是商业信用体系。
为了对一个企业、一个自然人的信用历史进行记录、分析,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
全国性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如果没有数据库的话,以银行贷款为例,经常会出现从工商银行借钱不还,又到中国银行去借不还,又到交通银行去借,反正银行方面也不互通信息。这就给不守信用的人以很多可乘之机了。
在建立数据库的情况下,不少中介机构可以帮助解决信用信息问题,他们可以根据每个人过去的信用状况来判断他的信用度,以他经营的业务来评价这个借钱的企业经营以后的还债能力。如前所述,解决信用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前面讲的有奖有惩。对好的企业和个人,他在借钱方面应有所方便。对信用不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可以拒绝为他提供服务,也不允许他申请信用卡。
在国内,建立一个全国的信用体系,让跟信用有关的,尤其是像金融机构,可以从这个集中的体系里面了解每个企业、每个个人的信用状况,来决定贷不贷款给对方。而且可以将不良纪录回馈给中央信用体系,让这个人将来在贷款上有很多不方便。对那些信用比较好的,当然可以以很多方式进行奖励,比如说提高信用额度,贷款时利息率低一点等等。
一方面我们强调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变成另一种人事档案资料。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应该有一定的规范。在国外,每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号码,根据这个号码,每个人都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纪录,如果发现有不实纪录,对提供不实纪录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赔款。我们也应该如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纪录,依法使用,对提供假信息、不实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绳之于法。
目前中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应尽快设立相应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应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要建立从法律到规则、道德标准等一整套严格的约束机制,让干坏事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守规矩的人得到好处,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同时还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还有一点极其重要,即规范政府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如能够如此,社会信用风气就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