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飞电器430台冰箱被骗案宣判
诈骗河南省新飞电器有限公司430台冰箱的被告人蔡晓,5月8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赔偿新飞电器116万余元。同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的成都市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成都某联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97年7月份,成都某联合社在建设中的人民商场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出具该商场已经竣工,并折价38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予以投资的虚假证明,帮助当时既无固定经营场所,又无自有流动资金的蔡晓取得该商场营业执照。随后,蔡晓以商场的名义,分别于1997年8月1日、11月29日,两次与河南新乡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冰箱供销合同。他以商场开业为名,骗取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冰箱430台,价值1168492元。但该商场实际没有竣工,也未开业经营,于是蔡晓委托另一家商场进行销售,并将货款、冰箱隐匿,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晓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成都某联合社出具虚假证明,帮助蔡晓取得商场营业执照,致使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