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赔粮票?
火车撞死老太太,沈阳铁路警方依据1979年文件赔偿引发家属不满20世纪90年代就禁止流通的梁票,而今却在处理铁路交通赔偿案件时得以“流通”。沈阳铁路部门的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178号文件规定,除给“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者赔偿80到150元。
2003年12月29日14时,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沈山南线10公里850米处的铁路时,被火车当场撞死。12月30日刘先生到沈阳铁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派出所拿出一份国务院文件,依据文件所述,铁路部门最多赔偿300元。刘先生注意到,警员出示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室于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名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文末还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等字样。
《规定》中第六条是这样说的“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有这样的字样:“凡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的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刘先生说,文件规定的赔偿数额让人不能接受,文件到如今已经过了25年,按照当初的人民币市面价值折合计算,如今应该得到的赔偿显然不止是文件规定的数额。另外,如今粮票已经不用了,文件中却涉及补偿粮票的问题,这在现在看来简直是荒唐。
对此,派出所的陈教导员说,他们经手的火车事故赔偿纠纷一直都是依照“178号文件”调解的,铁路部门一直没有接到能够代替这个文件的新法律法规。
说来也真是可笑,粮票都是什么年代的事了,国家、铁道部难道就没有新的相关文件?真是值得人们思考,明摆着的荒唐事,不用多说,大家都能明白,诚信大业任重而道远呀!(摘自以商会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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