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适用法律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12月23日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的有关卷烟打假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是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依据。
其中,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下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