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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购房者“贷”走236万


     1月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开宣判一起特大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自2000年1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梁红、王辉为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指使被告人于江私刻多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私刻的印章伪造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手续,采取多种欺诈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款项达人民币7670余万元。被告人梁红还指使他人假冒购房者办理虚假的委托贷款公证,使用伪造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票、工资收入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2361929.52元;被告人于爱国明知手续为虚假,仍听从被告人梁红的指使,持虚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55087.17元;被告人姜明以其负责经营的洗浴中心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提供了转移证据的场所和条件。
    
     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梁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被告人王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于爱国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于江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姜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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