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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签订购货合同骗保证金数百万


     名为签订国际贸易购货合同,实为诈骗保证金。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涉及金额数百万元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宝龙、巢传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柴国栋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柴建新有期徒刑五年。
     1999年,被告人袁宝龙与他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茂升达实业公司。次年,被告人巢传宝又与他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东海国际贸易实业公司。2000年6月至2004年6月间,被告人柴国栋、柴建新等人谎称香港东海国际贸易实业公司需要大量铜垫片、尼龙轴套、法兰盘等产品,在内地招揽了众多生产厂家,并以香港东海国际贸易实业公司内地代理的身份与各厂家分别签订协议,要求厂家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合同保证金、佣金。此后,巢传宝谎称香港东海国际贸易实业公司下属香港茂升达实业公司专营外贸,将买方由香港东海国际贸易实业公司变更为香港茂升达实业公司,要求买方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同时规定买卖双方共同抽样封样,送国内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证明书须经双方确认。然而,在袁宝龙等四人在骗得生产厂家合同保证金、佣金、抽样旅差费后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等为借口,拒绝对产品质量签字确认,造成信用证期限过期而失效,使得生产厂家无法将产品销售而积压。
     法院查明袁宝龙等四被告人共实施诈骗16次,被害单位涉及浙江、上海、江苏、河南等四省市。其中,袁宝龙参与诈骗13次,数额计人民币290.1万元、美元4万元;巢传宝参与诈骗11次,数额计人民币257.1万元、美元4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袁宝龙、巢传宝、柴国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柴建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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