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陷阱之委托理财:野鸡碰不得
通用骗术:承诺最低收益,给你资金升值幻想;或者是以不法实业公司,或者以朋友、亲戚关系为名,单方面保证资金安全性,一旦事情失败,逃脱责任。得逞关键:缺乏完备的足以进行自我保护的委托理财协议;轻信盲从,过分看中利益诱惑却没有对风险的心理准备。
上当指数:三颗星。防范措施:知法、懂法、守法
银行里存的钱越来越多,然而普通百姓却发现可以“钱生钱”的渠道并没有见长。的确,股市还在延续着绵绵跌势,基金越发越多吸引力却越来越下降;信托热销回报也稳定,但每份合同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的“门槛”让人望而却步,而银行的信托计划也通常在你得知的时候已经销售一空。
往往在这种时候,当你打开手机、翻开报纸、点开网页,不断闪现的各类委托理财广告可能最容易吸引你的眼球。
“s t**已22个涨停!有 b股黑马,如有港币与我们联系138×××!”这样的广告已经算是“小儿科”了,稍微厉害一点的如某投资公司:“一年翻4倍不是梦!通过我们的直接操作,您在股市中获得30%/年的稳定盈利是可以确定的!”而更吓人的还有如此消息“22个涨停板、100%~300%的年收益”等等,赢利水平越来越高,操作经验也日见丰富,大话空话一直说到你心动为止。发布这些消息的或者是人际传说,或者是理财机构、投资公司以及形形色色的证券工作室,胃口有大有小,有几百元的大户,也有几十万的普通投资者,而且基本上都打着保底承诺和盈利承诺。孰不知,一旦踏入,机关“重重”。
人说“饥不择食”,但你可千万别为了让资金升值而踏入“野鸡理财”的陷阱!
亲戚朋友关系是委托理财“大忌”
委托理财最常用也最行得通的渠道是亲戚朋友介绍。一传十十传百,无论炒股炒汇还是炒期货,炒出点名气来以后,在亲戚朋友那里募集点资金扩大规模总不是难事,毕竟,碍于亲戚朋友关系,一般人通常的思路就是“还能坑你不成?”然而事实上,一旦亲戚朋友扯上利益关系,尤其是大资金的利益关系,不光原来熟识的关系泡汤,搞不好还要对簿公堂。许女士的例子就是前车之鉴。
2000年,许女士看到身边有不少人都从股市中赚到了钱,不免也动了心。但不懂炒股的她为了能让自己的钱也能安全的生出钱来,就把半辈子的积蓄--60万元,一次性交到了自己的好朋友张先生手里,因为张先生有近十年的炒股经验,让他替自己炒股赚钱,许女士认为很是放心。并且,出于更加保险的目的,许女士和张先生还签订了一个协议。双方约定:若有盈余,双方平分,若有亏损,由张先生负责弥补损失。委托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许女士满怀信心的找到张先生,期待他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但张先生却说由于近期股市走低,导致了几万元的小额亏损。并许诺再过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个大好行情,保证能大幅赢利,如果现在放手那就等于割肉。将信将疑的许女士还是感觉不放心,偷偷跑到证券公司查询,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亏损额何止几万元,她的本金已缩水40万元。当许女士要求张先生偿还本金时,张先生却找出各种理由拒不还钱,就这样原本一对好朋友打上了法庭。
尽管案子最终判决的结果是张先生履行双方合同中的相关义务,承担许女士的所有本金损失,但许女士寻求资金升值的愿望已经是不可能的了。而且在张先生操作亏损,大盘形势不好的情形下,张先生能否赔得出40万资金也是一个大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正所谓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在委托理财的事情上,可千万别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而稀里糊涂不了了之。日常生活中,象许女士这样通过签署合同并对簿公堂来保护自己的例子还是少数,更多的情况是委托的时候没有必要法律手续,一旦理财失败也是自认倒霉吞下苦果。理财律师提醒道,如果你和委托人的约定只是口头进行的,并没有相关的合同协议,这类产纠纷一旦发生,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你的口头约定有效。而即使你进行了合同约定,考虑委托人届时有没有能力提供还款也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一些关键问题,如不可抗力条款等,都要最清楚的进行约定,以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轻信理财广告更小心“鸡飞蛋打”而如果是许女士的错误还在轻信了朋友,而卞先生的经历则完全是轻信了委托理财广告,误打误撞自己跳进“陷阱”里了。卞先生是上海某大公司的高级职员,工作十几年下来颇有积蓄。由于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大量的存款放在银行里又总觉得少了获益机会,卞先生便开始留意报纸上网络上的一些委托理财广告。去年,一家咨询公司打出的12%的高回报让他颇为心动,在和妻子商量过以后,他将自己的200多万元资金委托给上海的这家咨询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00万元投资以年息12%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4万元。如此算来,卞先生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几个月过后,卞先生的账上却出现了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也自然化为乌有。不放心的卞先生于是委托律师事务所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受卞先生之托的该咨询公司系一家注册于先生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调查时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情急之下,卞先生以事先未审查虚假广告为由将广告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并最终挽回了大部分损失。但一轮回合下来,卞先生感到筋疲力尽。
事实上,很多堂而皇之打着委托理财广告的公司其实本不具备投资理财的经营范围。记者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从法律上讲,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与他人签署处分其财产的相关协议包括借贷、赠与、投资等,但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我国法律暂无相关规定。然而任何一个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上文卞先生的案例中,由于该咨询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里,在其经营范围中未见其可提供“委托理财”或相关服务。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显而易见,卞某与该咨询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超越该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即由咨询公司返还人民币200万元给卞某,损失依各自过错分担。
防骗实用招数--“保本承诺”莫上当在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始终是最让人心动的一个条件,毕竟,投资者的第一个心态是保证资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的增值。然而恰恰是这个意在保护资金安全的“保本承诺”,成了资金不安全的最大“隐患”。
首先,保本承诺条款本来就是国家有关的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2001年11月28号,证券会曾经发过一个通知,其中第4条第11款明确规定,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在委托理财关系中,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单方面承诺最低收益是无效也是不允许的,这是信托产品和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潜在风险所在,投资者在选择这些产品时也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包括前一阵子在许多家银行贵宾理财室中热销的理财计划,也同样无法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很多是依靠银行信誉在做一种无形的“担保”,其最终销声匿迹也是受了这个条款的影响。
其次,在个人委托关系的合同中,尽管保本条款作为有效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受委托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往往在合同的控制范围之外。更何况,法律并不保护对方承诺的最低收益,加上法庭纠纷所耗费的心力和财力,要说完全“保本”,也实在差了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