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目的地条款)需注意!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已经接受货物。如果买方认为所收到的货物与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符时,卖方可以来查看或检验货物,而且一般认为货物卸港的码头以及现场仓库,不是适合检验的地点,通常适宜的检验地点应在买方的工厂或仓库。
一般外贸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地点是在到货口岸或货物转运的目的地进行。散装进口的粮食、化肥、原糖、矿砂、动植物油等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进行抽样、检验和办理衡器计重、水尺计重或容量计重,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证,才能有效地对外结算或索赔退货。其他农产品、畜产品容易发生水分、重量、质量等变化,所以一般都按合同约定的到货口岸进行检验验收。
对于成套设备、机械仪器、金属材料等商品,质量不易发生变化,不宜在卸贷口岸拆箱检验,且成套设备、机械仪器等尚须在用货地结合安装,逐台进行调试,才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另外,由于疏港急待转运等特殊原因,根据国际惯例也可以转运内地检验。因此内地收货单位对成套设备、机电仪器等商品,在对外签订外贸合同时,要注意订明在最后目的地进行检验的条款,不应在合同中盲目约定在目的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