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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理进出口信用证诈骗(2)


     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根据该工厂提供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信用证。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偿还。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样,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针对以上病症,笔者也有良方如下:1、与代理进口一样,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外贸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2、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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