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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传销“变脸”害人


     上世纪90年代一度猖獗蔓延的传销方式叫“传物传销”,一般是以销售化妆品,保健品,电子,服装等实实在在的商品为名义,打着“高回报,零风险”的口号,诱骗一些无知的人入伙购买实际上严重背离商品本身市场价值的产品,从大量招揽人员中获得高额利润。
    
     当前,在传统的“传物传销”死灰复燃的同时又出现了“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等新花样。“传人传销”就是“传人头”。“传人头”仅仅是传销一些理念,较符合人发财,成功的思想,使其传销活动更具欺骗性。实行传人头式的传销,对 参 加者实施物质和精神控制,使受害者变为害人者,这样恶性膨胀,使非法组织迅速扩大。。。。。。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形式,其主要载体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种服务的使用权,包括接受远程教育,个人网站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传销组织者往往偷梁换柱,"传人传销“和“网络传销”上披上“代理”,“直销”,“动力营销”“网络促销”等外衣,蒙蔽群众聚敛钱财但他们的三个步骤不会变:一是“介绍加入”,即参加传销得人员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介绍进入传销组织的;二是“复式计酬”即传销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从发展的下线中层层计算;三是“形成网络”,即传销组织是依托人事关系建立起来的呈 “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经济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传物传销”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传人传销”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我们相信,不管传销组织者怎么变脸,其最终受法律制裁的命运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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