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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苏丹红”危机引发四大疑问


     在再次声明消费者可以放心消费后,时间刚过一天,“问题肯德基食品”再次被监管部门公布,引来全国再一次大检查,肯德基为何“一犯再犯”?为什么这次没有大范围撤柜?怎么样才能更好地监管好“肯德基”?昨天(20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有关职能部门及一些法律界专家学者。
    
     疑问一
    
     成熟企业怎会错过两次机会?
    
     两次“清白”声明,两次被查出销售的食品有问题,肯德基在进行高超的危机攻关的同时,也“身不由己”地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评论员、法律硕士杨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对此他也百思不得其解:在全国对“苏丹红一号”一片喊打声的情况下,肯德基为什么没有对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在首次声明致歉后为什么又没有抓住第二次全面自检的机会,而是选择了马上倾向于声明自己的清白?杨涛分析认为,在肯德基发表致歉声明后,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大不利条件,即全社会都知道“苏丹红一号”有害,为国家所明令禁止;肯德基已经被检测出部分产品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没有留给自己充分的时间(只有一夜)去监测其他产品。肯德基为什么这样做,是不是在故意隐瞒情况?还是下面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明知故犯?还是肯德基想尽快把现有库存产品尽可能卖掉,减少损失?
    
     不管原因究竟如何,肯德基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层面上有重大过失。
    
     疑问二
    
     为什么这次没有大范围撤柜?
    
     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与第一次“问题肯德基”的处理不同,这次北京方面的抽查结果公布后,全国并没有大范围进行撤柜,而是“循规蹈矩”,职能部门主要集中于抽查暴露出问题的那一个批次食品。对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抽查的确是根据批号去查源头的。现在把握的原则是处理要有法定的监测依据,要有监督检查部门(质监、工商、卫生)的认定,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不是说对其他批次的就不关注了。“确切的马上予以公布,没有最终确定的暂时不公布。”该负责人还提到又一个要细心的理由。因为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查出的源头问题企业可能反映问题原料不是自己生产的,是别人假冒他的。如上次苍南的奶粉事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因此,现在有关部门检出问题后,一般是要求有“问题”的供货企业去协查,“这个是你们自己生产的,还是别人假冒你的。”否则,万一搞错了,一棍子将同类产品全部打死(撤柜),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政府下一步的工作带来被动。但是一些专家也提出,在这个监测协查的过程中,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谁来保护?
    
     疑问三
    
     还有多少未知领域不作检测?
    
     可怕的并不是已经知道的危害,更让人担心的是还有多少目前没有开展检测的未知领域。在昨天的采访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现在的确存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苏丹红一号,不是说我们没有检测水平,而是我们以前没有准备这方面的检验项目。”类似的还有众多的化工原料,品种太多了,都属于不常见的。何况一方面,一些企业主多少年来都是一直这样添加某些“添加剂”,奉为“传统工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危害;另一方面,这么多种类,职能部门怎么检得过来?与此问题相关,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徐剑锋研究员还提到了另一个担忧。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检测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一号”,主要依据的是欧盟的标准,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地方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用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地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国外如果没有公布“苏丹红一号”有害,我们现在还蒙在鼓里。标准上的不接轨,不仅为执法带来了难题,也为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可能的“避风港”。
    
     疑问四
    
     出台《食品安全法》是否迫在眉睫?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食品安全成了大家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沈莲清教授、中共衢州市委书记厉志海等多位代表都领衔提交了这方面的议案。如厉志海在议案中就提出,食品安全法律之间存在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制约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这次肯德基事件,的确给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给食品质量领域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至少可以说遇到了两大障碍。”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的王红燕律师介绍说,“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本法范围内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消费的产品,”可以理解为它监管的最终目标是“成品”。同样《食品卫生法》关注的对象也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甚至是走上餐桌的食品。也就是说,“监管带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只是一个点。这是障碍之一。”遇到的另外一个尴尬是,对于诸如“苏丹红一号”这样的,可能致癌的危害,如何处罚,没有依据可参考,一片空白。“有鉴于此,在以后制定《食品安全法》时,可以针对性地进行立法。”王红燕认为,首先要拓展的是法规规定的监管范围。要约束到原料的种植、操作,初加工、精细加工,进入流通领域,直至走上餐桌,所有的环节都要有连贯性的延伸界定。同时,对于诸如不确定的、可能存在的危害,可能性的情况(如肯德基的部分食品里面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可能致癌),在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至少要给出一个大致的约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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