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与银行合作建执行黑名单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拟建立“执行黑名单”,把“老赖”们的名字、拖欠金额等内容编入网络系统,向全社会公布。同时,最高法将与工商、房地产、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老赖,将在购房、购车、注册公司、融资等方面遇到诚信危机。
筹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昨天,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上透露,最高法正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民法院网这一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每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第一时间录入到系统数据库中,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黄松有表示,该系统将与银行诚信系统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的个人消费。
最高法已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有关软件正在设计“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的出路。”黄松有说。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赖账者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这个系统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黄松有说。
据介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高法院已经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有关软件也正在设计。
专家访谈
“公布‘黑名单’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北大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认为,“黑名单”涉及弱势群体时应谨慎推出执行黑名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即将出台的一项新举措。昨晚,我国民诉法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举措有四方面意义。
新京报:请您评价一下最高法即将推出的这项新举措?
潘剑锋:第一,有利于解决各级法院目前存在的执行难。
第二,对整个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欠账不还,拒绝执行,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第三,对于诚信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从而在经济贸易交往中,减少风险。
第四,保障公民知情权,也是对执行法官的一项监督和制约。
新京报:这样的机制推出有无法律依据,黑名单会不会侵犯相关人员名誉权?
潘剑锋:从现行法律看,最高法院推出的这样一项举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是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做,高法的举措应当是合法的。对于被公布的黑名单人员,这里不涉及侵权,因为高法公布的内容是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
新京报:您认为高法这项新举措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的?
潘剑锋:高法推出这样一项举措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应当提前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尤其是即将被公布的黑名单上的人员,各级法院应当提前告知他们。一方面让他们有心理准备,另一方面也是法院的一项告知义务。
另外,在刊登黑名单时最好区别案件,分类进行。对于一些不涉及诚信问题的赖账行为,比如有的弱势群体确实没钱还,这些情况是否通过刊登黑名单的方式来警示和威慑需要谨慎处理。(记者廖卫华)评论:期待从执行黑名单迈向信用档案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执行黑名单”是一种无奈之举,是在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自觉性差、法院强制执行工作量日渐加大之下的产物。据介绍,1993年,法院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约占30%;1998年,猛增至42%;2003年,又涨至52%.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而在这种现状的背后,则反映了社会诚信度的普遍降低。面对这种现状,最高法院希望设立这么一个“执行黑名单”系统,并希望通过这个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的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使被执行人为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出沉重代价。
从此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黑名单”,反映了有关方面在打造诚信人格,重建诚信社会的一种探索和努力。这些探索和努力从实践方面来看,是通过建立一定的制度来约束和惩罚不诚信行为,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守诺言。
但从过去相继出台的各种“黑名单”来看,仍然有很多可改进的地方。一是各地各行业涉及信用方面的“黑名单”太多,常常各行其是,互不联通,不利于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社会效率;二是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人多是由设立“黑名单”的部门自己来决定,缺乏中立的听证程序和不服记入“黑名单”后的申诉程序;三是有些“黑名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一些部门自己在对其相对人设立义务,因而尽管有时他们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常常因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及法律依据不足,让人质疑。
一些国家的信用档案经验对于今天我们重建诚信颇具价值,值得借鉴。西方有的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信用档案已成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因此,根据过去已经多次出现的“黑名单”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一种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对公民和企业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登记,准确地界定各种不诚信的表现,及对有这种行为的人今后在各种场合将会受到的限制(如严禁有不诚信记录者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等)。这种“信用档案”必须有专门的部门管理,要求将某种行为作为不诚信的表现列入“信用档案”的部门要事先提出申请,而相对人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进行申诉的权利。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档案”,还需要有一个完备的配套机制,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比如“执行黑名单”要想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要使名单上的人在贷款、消费、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上受到限制,取得成效,必须要得到银行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和法律上的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算是目前我们见到的覆盖面最大、最有权威的初级信用档案系统,它已经大大突破了过去各个地方、各个行业的局限,向全国性迈进了一大步。它的建立以及从中积累的经验,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将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本报特约评论员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