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倾销程序法”介说
1.调查的开始
申请(投诉)。
申请人对某一进口商品要求政府征收反倾销税时,申请人本身需要满足申请的法定条件,并具备申请所需的条件。日本《关税定率法》规定,与本国产业有利害关系者可以投诉。“本国产业”指与倾销进口货物同种类货物的生产量占国内总生产量50%以上的生产者,或者不属于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利害关系的生产者,或者兼营倾销货物进口的生产者。投诉人提出的材料必须具备有倾销货物的进口事实(即价格条件),该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的事实(损害条件)方面的充分证据。
开始调查的决定。
当投诉人投诉之后,日本政府即大藏大臣、管辖本国产业的大臣和通产大臣经过协商后,决定是否开始调查。此外,政府认为有必要开始调查时,也可以在无投诉人投诉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开始调查。“指南”规定开始调查的决定要在受理投诉后两个月内作出,同时在官方公报上告示。
当事人。
实施调查的主体是大藏大臣,在实务中调查事务团是由大藏省、通产省和管辖投诉商品之本国产业的省的负责部门共同组成的。日本没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这样的独立行政机构,也没有欧共体委员会反倾销处这样的常设机构,因此,这三省常常意见不完全一致,在效率上存在许多问题。
调查的客体(即利害关系人),是被投诉商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另外,出口国内的生产者及生产者团体组织,出口商的团体组织、进出口商的团体组织、生产同种类货物的日本国内的生产者及生产者团体组织以及这些人组成的工会等团体组织都是利害关系人。
2.调查的进行
调查期限。
原则上自开始调查之日算起的一年之内。但因特殊理由有必要延长一定时间者政府可以决定在这段时间内延续。
调查对象期限。
日本一般把至开始调查前的两个月之前的一年作为调查对象期限,时间比美国和欧共体的规定要长。
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权利。
在日本“政令”中规定,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证据或提供证言,并可要求对质。利害关系人可以阅览包括申请书在内的证据,但证据中如有不能让第三者知道或对该企业及相关者产生不利影响的材料时,可以在提交证据时要求做保密处理,这种保密证据是不公开的。
对调查的不协助和妨碍。
当利害关系人对调查不协助或进行妨碍时,根据《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日本政府可以根据收集的事实进行认定、裁决。
调查问卷(质询书)。
“指南”中规定政府要向利害关系人发送调查问卷。答卷时间规定为接到调查问卷后30天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
对 质
利害关系人将存在利害关系的根据和对方的姓氏、所在地以及要在对质中弄清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大藏大臣提出。大藏大臣接到这个书面申请之后,会确认对方是否答应对质,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
3.初 裁
当倾销货物的进口事实被认定,并有足够的证据推断该商品进口对日本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又认为对本国产业有进行保护的必要时就可以进行初裁。日本“指南”规定,是否作出初裁的决定须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个月之内作出。初裁执行期限为4个月,当占有相当份额(大致50%)的出口商如果在初裁期限终止之日前30天提出延长时,最多可延长为6个月。
初裁的内容分为两种。一是征收倾销率范围之内的反倾销税;二是命令提交相当于征收关税之金额的担保金。
4.调查的终止.
撤 诉
日本“指南”规定,即使是在开始调查的决定作出之后,也可以撤诉,但受到一定限制。当政府接到请求撤诉的申请时,要判断该申请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调查将终止。
价格承诺。
指允诺将价格提到可以消除对本国产业造成有害影响的水平。政府如果同意该承诺,调查可以终止。政府在接到出口国停止出口的承诺之后,调查也可以终止。承诺之后,出口商可以要求继续进行实质性损害之事实的调查。同样,政府接受承诺之后,也可以继续进行调查。
另外,法律上规定可以作出“取消该货物的出口”的承诺,意思是停止部分出口,减少数量。因此,在价格承诺之外,要努力争取数量承诺。
终 裁
调查结束后,价格条件、损害条件、因果关系和必要性均被认为成立以后,日本政府在向关税税率审议会进行咨询的基础上,可以征收倾销范围内的关税。终裁通过指定货物、出口商或出口国实现征税。终裁决定形成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告示,并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如果不采取终裁,也会用同样的办法通知和公告。
终裁的期限在日本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复查并宣布废止终裁之前,终裁始终有效。另外,日本可以不作初裁直接终裁。因此,对被诉人来说,存在事先得不到任何情报,在无法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受到任意终裁决定的危险。
5.复审(复查)
在终裁结果作出之后,出口价格、正常价格、对本国产业的损害状况等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存在着要求日本政府复审的可能性。
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没有必要维持终裁决定时,可以向大藏大臣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日本政府在接到该申请进行复审之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终裁决定时,可以决定停止终裁的效力,并将此决定和理由通知直接利害关系人。日本“指南”规定,复审必须在取消调查之日或终止之日一年以后方可进行。
6.不服之申诉
对反倾销税终裁决定不服时,可以利用国际法上的手段进行申诉。根据《协议》第15条的规定,由出口国政府向进口国政府进行申诉,或出口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申诉理由,请其进行调解。但是这些国际法上的手段只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之间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