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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开避税天堂的门

你想知道离岸公司是怎样诞生的吗?您想了解巨额资金是怎样被洗白的吗?您仍想确认千万富翁是不是从石头缝变出来的吗? 

  在这片被海洋环绕的岛屿上,“离岸业务”成为了这些群岛国家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什么众多企业争相赶赴这里,摇身一变成为离岸公司,本文将为您解开其中的秘密。

  去年年底,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次较大规模的经济贸易洽谈会上,两家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民营中小企业以外资企业的身份出现,引得无数眼光。实质上,这一类的企业都是从极为纯粹的内地企业转变成离岸公司,摇身一变就披上了“外资企业”的时髦外衣,名正而言顺地享受起了外资企业的种种待遇。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非常明确——为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税收在几年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一段时间以来,离岸公司成为一些从事有意资本运作的企业或有意规避监管者之间的热门话题。

  而实际上,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年头,在国内占有市场则是在1996年前后。据说,在这些地区注册的企业有上万家与中国内地相关,其阵势蔚为壮观。

  离岸公司 (Offshore Company)

  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常按营业额或利润课税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政府除征收年度管理费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和收益状况等,绝对保密,极具安全性。

  群岛为谁变“绿洲”?

  拿骚(英文简称Nassau)是太平洋岛国巴哈马国首都,美洲著名旅游城市,位于新普罗维登斯岛东北岸。人口约11万,占全国人口的43%。1660年始建,名查尔斯敦。1729年设市。就在拿骚市海湾街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门上,有一块刻着大量公司名称的黄铜牌,让人难以相信的是,这里竟然是在巴哈马组建的14000多家外国公司所有的有形资产。

  这种现象在“离岸绿洲”国家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据非官方统计,全球汇集于“离岸绿洲”注册的70多万家企业中,最保守地估计,80%以上并没有将主要经营活动放在这里,这些公司在这里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孔雀东南飞”,将所有盈利性商业活动移至它国。有人形象地将这些仅在纸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的公司称为“离岸公司”。

  经过多方努力,我们终于从中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相关网页上获得了部分关于“离岸金融”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我们能详细地了解到“离岸金融”的情况。

  在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业”成为他们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这片为海洋环绕的岛屿上,除了几个有开采性资源的岛屿如牙买加、特多等国家外,其他较小的岛屿如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开曼群岛、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都有“离岸金融业”。他们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似,没有或少有独立的加工业,国内消费品以进口为主,国民收入基本以旅游等服务业为主要来源,如安提瓜等小岛的旅游业收入基本占GDP的80%左右,他们都希望想方设法通过扩大服务业领域以增加就业,从而进一步增加国民收入,离岸金融业出现后,都成为这些国家的新兴行业。他们都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鼓励和规范离岸金融业的发展。

  离岸金融业

  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国家,其金融机构以低税或免税政策吸纳国外游资,再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国际投资。它们的做法通常是:离岸国对在其国内注册的离岸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免税待遇,注册公司只通过律师或会计师等在注册国办理注册手续并代理相关业务,政府对注册公司只收取少量注册费、注册代理费、董事提名费和受托费等。

  其中,巴哈马是世界头号离岸金融中心,同阿拉伯地区的巴林等被称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业”集中地带。巴哈马1998年通过的《信托法》对离岸金融业的各个相关环节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他们还采取措施拓宽离岸资金的投资渠道并在汇率及税收等方面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以吸引更多的离岸资金。

  这些“离岸公司”纷至沓来的背后,可以肯定,其中一定存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推动。那么,利益究竟是如何生成的呢?



  诱惑,从群岛飞来

  一些离岸公司争相出海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利益的趋使。根据了解到的信息,类似的离岸法区在香港、澳门和其它一些地区普遍存在。手续简单、待遇优厚成为它们的共性。一般而言,注册一家离岸公司至少能为注册公司、企业带来以下7个方面的好处:

  1、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一间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

  2、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我们都知道,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和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对而言会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过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干脆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

  4、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更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宽松的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

  5、避免双重税收。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赋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等。

  6、方便的注册程序。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

  7、简便的公司管理。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

  案例:

  国际税收“A计划”曝光

  ##跨国公司财务总监找到一个著名的税务筹划师,向他抱怨:由于公司两个部门在不同国家,每年由制造子公司向销售子公司卖出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由于要向两个公司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导致公司账上最终所剩无几。

  在“离岸绿洲”建立贸易中介公司,以此合法规避跨国公司内部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需要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这就是注册离岸公司的最直接利益,这种推动力量十分巨大。

  按照建议,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中介贸易公司A,按照税务筹划师为他们设计的税收计划,该公司下属的泰国制造公司B,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A,再由贸易公司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公司在海外的各个销售公司。

  这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都很小。因此,各自的销售利润接近于零,其负担的公司所得税自然大大降低。而大量的利润到哪里去了呢?当然是留在了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而这笔可观的利润却因开曼免征所得税而最终节省了国际纳税额,节省了企业经营成本。

  据了解,在专家提供的税收筹划原则中,他们特别强调了两个细节:

  第一、设在开曼的中介国际贸易公司A不能在任何一个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这是因为很多国家是根据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公司来自于本国的经营所得征税。

  第二、中介贸易公司A不仅要在开曼注册,而且管理机构也同时必须设在开曼。否则,目前很多高税率国的规定将“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本国居民的判定标准”,中介贸易公司存留免税的高额利润将会被课税,合法避税的计划可能会由此而落空。



  一张出海“船票”是唯一的成本吗? 

  据了解,目前在内地有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的公司有“巴拿马摩根 & 摩根律师事务所”、“离岸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www.offshore-reg.com)”和“鸿基国际商务(www.gs-intel.com)”等。它们的主营业务中间均包括“注册离岸公司或提供离岸金融”等业务。从目前的运作来看,即使是中小企业,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和代理离岸公司,其菜单式程序也很简单明了,无需复杂运作即可操作。

  离岸业务提供国对在该国国内注册的离岸公司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提供免税待遇,注册公司只通过律师或会计师等在注册国办理注册手续并代理相关业务,政府对注册公司只收取一定的注册费、注册代理费、董事提名费和受托费等有限的费用。实际上,离岸公司只在注册国注册,并不一定在那里从事实质性的业务经营活动,仅通过注册国经过一道财务上的手续而规避了一些来源国部分的金融、税收管理。

  同时,各离岸金融业务提供国都制订了相应的严格保密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些公司的隐私权。加勒比地区各国的离岸金融业运作方式大体也是这样,他们都制订了相应法规并不断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如安圭拉制订了《国际商务公司协调法》并推行在线注册等、安提瓜制订的《国际商务公司法》并成立了国际金融行业管理局、巴哈马的《信托法》等等。

  由于离岸金融的这些特点,离岸金融业对国际资本有巨大的诱惑力。国际游离资金和一些企图绕开本国监管的资金纷纷到这些国家注册离岸公司,从而刺激了离岸金融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也纷纷制订相应法规,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如美国就限制在美国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的广告。若从美国的这一政策来看,离岸金融的形式并未得到那些资金雄厚的资本输出国的欢迎和倡导。

  离岸,原来如此这般!

  据了解,在注册“离岸公司”的程序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均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一般地看,设立离岸公司的一般程序如下:

  1、方式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设立公司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以个人或者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二是购买已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设立注册的公司。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有相当多专门用于出售的公司,这些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注册程序,但并没有实际运作,俗称为“干净的壳公司”。

  2、程序

  对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新设公司,当地的法律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并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一般的个人或企业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新设公司。如果需要在BVI(英属处女群岛)申请新设公司,公司设立的程序如下:

  ★ 通常需先聘请申请人本国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再由本国的中介机构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当地的中介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进行联系并签订委托协议。按常识推断,如果资本源自香港地区,则必须到香港的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中介委托。

  ★ 接着,申请人需将约定的费用交给本国(地区)的中介机构,并由本国(地区)的中介机构将有关费用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或百慕大当地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还必须决定下列有关设立公司的事项并书面告知介绍人:公司拟使用的英文名称、公司的业务性质、公司拟发行股票数、股东的持股数额等情况,至于公司办公地、秘书、董事、股东、银行账户问题都可以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全权处理。

  3、费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新设公司的有关费用,包括设立时的费用以及以后每年的年度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设立时的费用

  公司设立时费用,包括:申请人本国的律师的律师费,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当地中介的服务费,首年注册费,开立银行账户的费用,公司名称的费用,有关的杂费等。可以1元注册,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仅需约1万港元,以后每年需约500美元管理费。

  (2)年度费用

  公司成立后每年的年度费用,包括:申请人本国的律师的律师费(如果申请人委托本国的律师继续负责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当地的中介机构进行联系的话),给当地中介机构的年度费用用以协助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运作,交给政府的年度费用,公司的秘书服务费,包括准备注册办公地、法律文书和记录的保管、准备并提交年度会议的会议记录、处理日常事务等事项(如果委托当地的中介机构寻找秘书并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的话),受托董事的年度费用(如果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寻找并委任董事),受托股东的年度费用(如果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寻找并委任股东),股票的保管费用,有关的杂费等,以上费用相加一般为1500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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