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业外商投资的出路
去年10月,笔者曾应媒体之约就“四川百事风波”写过《困局有解——百事中国迷局的谜面与谜底》一文,后来事态的发展表明,困局不但无解,反有越结越紧之势。到底是怎么回事?笔者以为,此事是非并不难断,关键是要放在历史和制度背景下来加以观照。
对于外商投资的认识偏差
我国饮料业是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增长最快、效益最好、最具生机和活力的食品工业重点行业之一,外商投资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如几乎所有其他行业一样,饮料业外商投资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并且由于其中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这样的跨国公司巨头,而使这些争论更为人们关注。比如1995年前后,就曾经有过激烈交锋,论证外商投资是抑制还是促进了中国饮料业的发展之类。今天的四川百事风波,实际上也是这种论战的继续和具体化,四川百事的中方就多次指责百事公司扼杀中国名牌饮料的“险恶用心”。
从我国饮料业的实际看,可有两个基本判断:其一,“两乐”在碳酸饮料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中国本土企业在此领域要达到能与“两乐”抗衡的地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两乐”也不可能瓜分碳酸饮料市场,本土品牌仍会有一定生存空间,如针对不同消费人群、不同口味和不同功能的碳酸饮料;其二,中国饮料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果汁饮料、茶饮料、含乳饮料、瓶装水饮料等,这亦为我国饮料业的发展状况所证明。我国苹果汁在短时间内占据了美国市场五分之一的份额,并在美国提起的反倾销中胜诉,充分说明了我国某些品种饮料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另一个反面例证也可说明问题:在限制外商投资(甚至硬性规定必须生产30%以上本土品牌产品)的碳酸饮料领域,并没有生长出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本土企业和本土品牌;相反,在允许或者鼓励外商投资的其他种类饮料中,中国本土企业和品牌反而得到了更好发展,甚至击败了跨国公司。
中外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典型的说法是外方更注重品牌增值,更注重长远市场占有率,而中方从中获利甚少,等于外方变相侵吞中方利益。
从资本的角度讲,它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其在我国法律政策和企业合同章程范围内的一切做法都是无可指责的。但对于我们来说,需要考虑的利益却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的实现,二是企业中方利益的实现。
国家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利益就是外商投资带来的就业、税收以及行业发展水平提高和对消费者福利增加的贡献等,间接利益就是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促进、对我国投资环境的宣传等,外商的长期战略选择自然比短期投机行为更具有正面效应。
中外方最大的分歧却在企业合作层面。普遍的问题在于,外方往往有长远考虑,而中方却表现得更为急功近利。比如在注重企业信誉、保证产品质量、扩大投资规模、加强营销和市场服务等方面,外方多比中方更积极。如果说品牌是外方的,外方当然愿意加强品牌推广,固然有道理,但品牌价值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同时也会为中方带来更多利益(这是外国投资与产品进口相比的重要差异)。我们对外方经营战略的不认同,却有更深层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人员方面的原因,比如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中的中方负责人的行政任命制,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方式短期化,使中方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与中方利益和企业利益(包括外方利益)都难以吻合,埋下了中外方利益冲突的根源。这时的冲突,并不是中方利益和外方利益的冲突,而是中方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方的冲突,对中方利益的实现也是极大的损害。不可不察的是,由于某些人往往以中方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出现,并刻意煽动民族情绪,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危害也更大。
矛盾的背后是体制原因
——饮料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适应新的形势
1982年,饮料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产品,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饮料退出了计划管理范围,逐步转为市场调节。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中,1995年首次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列为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修订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
如果说前期我们还对饮料的定位存在偏差、对饮料业的发展把握不准的话,现在应该清楚了:饮料并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垄断,毫无疑问属于应该完全放开竞争的行业。如果说对于某些品种饮料的外商投资加以鼓励还有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考虑,那么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进行限制却没有什么道理,惟一的理由或许是防止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占有太多市场份额。
“两乐”进入初期,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考虑对其投资进行限制还可以理解。时至今日,我国饮料市场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实践已经证明没有任何一家或几家跨国公司可以垄断市场,何况还有政府最后的监控手段-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还必须说明的是,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都是永远的竞争对手,不会形成独家垄断或是寡头垄断局面,因担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其限制也没有必要。
——政府对饮料业外商投资的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
与对饮料的认识相联系,我国政府对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也经历了由严格计划管理到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过程。1995年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之前,碳酸饮料的外商投资也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审批,从建立多少家灌装厂、在什么地方设厂到浓缩液供应价格等都由政府决定。正是在这种政策环境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
近年来,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中,独资比例越来越高,现已达到近70%,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外双方难以合作,或者说,中外双方摩擦导致的成本增加高于合资合作带来的效益增加。其中有我国管理体制和企业机制上的问题,也有中方管理人员的问题。若这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水平的提高就会受到严重制约,我国从吸收外商投资中得到的收益也会大大降低。
转向市场化管理
——调整饮料业外资政策的基本思路
至今为止,我国饮料业外资政策的基本思路,还是通过限制强势品牌的外商投资为本土饮料企业和饮料品牌留出发展空间,这既不适应目前饮料业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的要求,不利于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转变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由限制式发展转为开放式发展,率先实现饮料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放开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生产要素,充分开放创造平等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加强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发掘和提升中国饮料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取消对饮料业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
修订外商投资饮料业的产业政策,取消对外商投资碳酸饮料生产的限制,改为允许类。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40号文规定的“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公司必须制订发展规划,由国家经贸委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并核准后实施”的规定。外商投资饮料生产,设立多少企业,生产什么品种,生产规模多大,由企业自己决定。
——放开对外商投资饮料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管制
饮料价格,包括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的价格,不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应该完全放开,由企业自主确定。虽然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中浓缩液的价格有一定特殊性,但也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
——加强市场秩序规范和产品质量监督
饮料市场充分开放以后,政府管理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到规范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督上来。目前我国和国际饮料业迅速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出现,各种添加剂成分被广泛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应抓紧修订或制订新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马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经济观察报》2003-09-15第1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