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乱”怎么治?--法治!
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96年发生在云南省会泽县假酒中毒案,中毒192人,死亡35人;1998年发生在山西省朔州市假酒中毒案,中毒1000余人,死亡27人;2004年1月和5月连续两次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和广州市假酒中毒案,中毒50多人,死亡14人。这是广东省1989年毒酒案死亡60多人之后发生的又一重大事故。据了解,80年代末到现在,毒酒中毒惨案几乎年年发生,全国各地共发生假酒中毒事件650多起,中毒伤残7000多人,死亡400多人。
然而,至去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以来,对尚无国家法律、法规的酒类市场来说,正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目前对酒类市场的管理主要以许可证管理为主,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使许多仅靠政府规章管理酒类市场的省、市、区,造成了酒类市场管理严重失控,原有的酒类管理队伍面临解散的局面。混乱不堪的酒类市场更加恶化,制售假冒伪劣酒更加猖獗,酒类产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难以保障。
“大酒厂避税,中酒厂欠税,小酒厂逃税,乡镇及个体酒厂根本不交税”的局面早已趋于普遍。据调查,酒类产销企业逃、避、偷、漏税的主要手段有:
1、侵蚀税基。如生产企业内部设立销售公司,实行关联交易;低价出售,并从代理商返还利润;采取贴牌生产或买断品牌,生产厂家品牌由销售商买断,名义上是销售商创品牌,生产企业只是委托加工;销售商称,买断的是生产企业品牌,只管销售,不管生产,从而产销企业两头漏税;
2、瞒报产量或销量。少开或不开发票;
3、采取“四不”手段。即:不工商注册,不税务注册,不做帐,不开票,逃脱监管;
4、采取定额包税。实交税金与应交税金相差不成比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酒类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偷、漏税的竞争。据财政部专家测算,建国之初至1979年,我国烟酒专卖,其烟酒税利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2—20%。2002年全国财政总收入2万亿元,烟酒税利最少应该不少于2400亿元,但实际上这年烟草税利入库1500亿元,酒类税利入库只有150亿元,从烟酒税差上看,2002年全国酒税至少少收了750多个亿。
假酒、毒酒猖獗,酒税流失严重,是我国酒类市场突出的问题。除此,我国的酒类市场由于管理失控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酒类生产盲目发展,产销严重失衡,竞争秩序混乱;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小酒厂,吨酒耗粮平均超过大酒厂一倍以上,粮食浪费严重;酒类市场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致使外商纷纷抢占中国酒类市场。
目前全国年产5万吨以上的80多家啤酒企业中,已有70多家被外资控股。由于加入WTO谈判时,我国没有象其它国家把酒类列为特殊商品,而是列为一般商品,因此,中国的酒类市场是完全放开的,这必然成为世界各国必争的市场。2005年后,酒类市场必将遇到外资的无序竞争,数百亿的利润将要外流,民族酿酒业受到严重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酒类行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酒类市场虽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但从市场情况来看,这种分段管理的弊端显露无疑,有利可图各部门争先恐后,追查责任时却都在推委,责权不明,同时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各不相同,存在法律真空和漏洞。法制上的欠缺和执法主体的空缺,酒类市场得不到有效治理,结果形成了大酒厂被小酒厂冲击,先进技术遭落后工艺排挤,纳税的被偷税的打败,真酒被假冒伪劣酒取代的混乱局面。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没有一个有效的、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酒行业管理机构。我国1979年开始停止酒类专卖后,国家把酒等同于一般商品,没有作为特殊商品来管理,政府部门对酒类市场无法依法行政,这在世界上极为罕见,更何况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现在酒类市场虽然有多部门管理,但国家没有一个全国性统一的管理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责权不明,无法根治酒乱。
另外,市场准入是最关键的控制环节,但国家质检总局只对生产发放许可证,同时实行生产许可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产品质量,对于促进形成合理的、税收最大化的产业结构等行业管理基本不考虑,结果形成了全国酒类市场严重失控的局面。从取得国家白酒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看,有一定数量的企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取得许可证,根本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我国该如何有效加强酒类管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国外酒类管理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有资料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酒类这一高税高利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管制的程度看,远远超过对烟的管制,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美国有联邦酒法和地方酒法。联邦酒法主要调整州与州之间关系,而具体的酒类生产、销售及消费则由各州的酒法调整。日本和韩国则是通过专门的《酒税法》对酒类产品进行严格管理。
二是,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在美国,酒类管理机构大体分三个层次:在联邦财政部设立烟酒枪械管制局(国土安全部成立后枪械管制已交由该部门管理),50个州各自设立酒类管制委员会,在市、镇地方设立地方颁证机关。
三是,采取许可证管理措施,严格市场准入,保持适度竞争。在美国,酒类产销许可证由酒局发放,酒厂越州销售,一个州或一个郡、市,只能卖给一个酒类批发公司。州内的批发许可证也是限制发放,如麻萨诸塞州只有70家企业获得批发许可证。
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酒类产品经营许可由税务署长决定。日本的税务署长在予以酒类生产或销售许可时,认为有必要在酒税的保全上维持酒类的供需均衡,可以对制造酒类产品的数量、范围或者销售酒类产品的范围、方法等加以控制。韩国的税务署长对造酒所需原料的品种和数量也加以控制,以控制产量,维持适度竞争。
另外,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对酒类的管理也是相当严格,并有专门的法规和机构。
研究人士指出,根据我国酒类市场的现状,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以及现阶段部分地方立法省份的管理经验,对酒类这种特殊商品实行“单独立法,特殊管理,特殊税收”的政策,是迅速根治“酒乱”的根本措施。
1、迅速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律、法规
国家加强酒类行业管理,根治“酒乱”,必须制定酒类产销管理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实施酒类产销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满一年,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将自行废止,有些省、市、区多年严格的酒类管理体制将被瓦解。如何尽快衔接,各省、市、区酒管部门呼吁,总结2004年10月份开始到今年2月份结束的全国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由国务院抓紧出台《酒类产销(监督)管理条例》,以便各地乘势而上,继续搞好酒类市场管理,为整顿酒类市场提供法规依据;待时机成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参照国际上通常作法过渡到国家立法,由全国人大出台《酒类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的酒类产销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酒类产销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促进我国酒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快速、稳定发展,体现和谐社会的整体性。
2、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管理主体
要搞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类产销监督管理,必须设立产销统管的酒类行政管理机构,以法的形式明确机构的任务及职责,体现执法主体的专管职能。鉴于目前酒行业混乱程度严重,加上对其征收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种,酒行业管理机构应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其目的:一是突出体现酒类产销监督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加大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的力度,迅速根治“酒乱”,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防止部门之间的权益之争,消除地方封锁,加大力度,迅速治理。1979年虽然国家暂停酒类专卖,但是,全国多数省、市、区根据各地酒类市场实际,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制售假酒、毒酒和偷漏税的行为,地方酒类市场管理,实际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现在全国有27个省、市、区及所属地、市、县基本上都有地方酒类管理机构和队伍。这些机构和队伍,在管理酒类市场的多年实践中,已经掌握了较丰富的酒类市场管理知识和经验,为国家全面实施酒类产销管理奠定了良好的人才、物资、技术条件。
3、对酒类产销环节全面实行许可制度
对酒类实行许可证制度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实行的最基本的作法,是对酒类这一特殊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政府管理和调控酒类市场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国家要严格规范酒类产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参照美国麻州的现行作法,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许可证制度。政府通过对酒类产销四个环节的许可管理,对酒类的生产布局、产量、流通进行有效监控,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
4、进一步完善相关酒类的税收政策
(1)合并税目。考虑到目前纯薯类白酒生产数量有限,且税务人员在征收中很难认别其实际成分的情况,建议统一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率。(2)改变目前白酒从价只有一档税率的政策,实行更加合理的“高价酒高税率,低价酒低税率的差别税率“,解决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问题。(3)统一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将所有酒类生产、批发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管理,彻底取消定额税。(4)下调葡萄酒增值税,水果蒸馏酒消费税。国家提出“限制高度酒,提倡低度酒,压缩粮食酒,发展水果酒”的调控政策,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它对人民的身体健康、节约粮食都有重要意义。除了完善有关法规、加强技术监督、打假防伪外,还应调整税收政策,既按酒度征税,粮食酒高税、葡萄酒和果露酒低税,以施惠于葡萄酒和果露酒行业,促进葡萄酒和果露酒的生产、消费。
专家预测,如果上述措施得到实施,经过2—3年的努力,能够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酒乱”局面,国家财政收入也能迅速增加,酒税年入库比现在完全能够增加600—700亿元。长远看,经过3—5年的努力,随着税收最大化的产业及产品结构的形成,价格水平总体提高,酒税也必将随之有大幅度增加。同时,我国酒类行业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将得到很大提高,酒类市场秩序将明显好转,百姓饮酒安全将得到充分保证。
酒类市场,亟待法治!
原载《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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