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为何一定要收购大股东亏损资产
所谓参加表决的多数原则其实是指出席会议的多数原则。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就具有相应的合法性。进一步说,所谓关联董事回避法,并不是剥夺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更不表示剥夺他们出席董事会的权利,而是视其表决权就特定的关联方交易事项来说为无效。因此,格力电器是次讨论重大关联方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未采取关联董事回避法进行表决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由全部7位董事参加表决,但其中4位关联董事无论赞成或反对或弃权,都视为无效表决,最终由3位非关联董事来决定是否将重大关联方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那么,非关联董事凭什么赞成或反对呢?就关联方交易而言,他们的主要依据应当是该等关联方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对中小股东利益构成损害。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格力电器拟收购的大股东4家控股子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带来显而易见的重大损失,那么他们无疑应当加以反对。
应当说,判断收购关联方子公司是否将对中小股东利益构成损害,对于智力健全的独立董事不应当是一件难事。比如说,既然凌达压缩机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额高达2868万元,在不改变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凭什么不会在收购后继续发生巨额亏损呢?再比如说,截止2004年3月31日,格力小家电净资产为-3368万元,按照“0”价格收购其75%的股权,不等于收购了2526万元的亏损吗?即使按照评估价值-990万元计算,收购小家电也意味着亏损743万元。糟糕的是,在中小股东将遭受损失的同时,大股东却因为不公允的评估增值在关联方交易中套利6998万元(详见《质疑格力电器关联方股权收购》一文)。
非常遗憾,格力电器的3位非关联董事居然对该等明显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方股权收购案投了赞成票。他们分别是董明珠、张新民、程秀生。很有必要记住他们的姓名,为的是一旦他们投赞成票的关联方股权收购事项最终为中小股东利益带来实际损害,依据现行法律可以将他们告上法庭,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球似乎被踢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脚下。在将于10月15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于关联方回避的考虑,拥有格力电器50.28%股份的大股东格力集团和另持有格力电器8.38%股份的格力房产显然不能直接决定上述关联方股权收购事项。这一情况下,该等关联方股权收购议案能否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在流通股中持股比例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无疑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不排除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以消极态度处理其表决权的可能性,比如说他们可能根本不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或者简单认同董事会决议并投下赞同票……
不论事情的结果究竟怎样,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作为共同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经理人应当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毫无疑问,证券市场必须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这是铁打不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于是,反对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就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就是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受益人利益,就好像遵守法律符合全体公民利益同时也符合基金受益人的道理一样。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共同基金在促进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最积极的作用。没有它们的积极参与,不可能赢得良好的公司治理。有理由相信,中国在这一方面不会是一个例外。
(作者为经济观察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