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立法应超越部门利益
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小酒厂与大酒厂,小品牌与大品牌互相争夺着市场,公平的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合格的不合格的产品,假酒、毒酒致人伤亡事件屡屡发生,百姓饮酒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偷税、漏税、逃税更是数不胜数,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不能不令人担忧。如果我们将酒类竞争视为一场游戏,无论它怎样玩,欠缺公平公正与公开规则的游戏永远不会获得市场的青睐。
毫无疑问,竞争需要一个科学而合理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规则应该通过立法来体现,通过监督来实现,通过司法来保障。然而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在理解它进而意识到必须尊重它时,我们已经尝到了违背市场规律的滋味。决策者本意是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但上了车后才发现,酒类市场与酒类立法的关系完全不是乘客与车票,却更像乘客与司机—— 一个没有行车经验的司机载着乘客驾着车,飞速驶上了酒类市场的快车道。
酒类市场亟待立法,这已是无法回避也不容拖延的严峻形势。自近些年酒市乱象初现以来,并不乏社会各界关注酒类立法之呼吁,亦不乏各级人大代表之建言。然而,一声声呼吁和一件件提案之后,是一次次的失望———公众失望于立法的迟缓,也失望于卷入酒类立法的部门之争及被排斥在部门争利背后的广大消费者的被遗忘。
据有关人士透露,酒类立法多年没有出台,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立法机关无法协调国家相关部委的利益。酒类立法甫一胎动,就异化成部门间争利的一场豪门游戏。至于最应该参与到酒类立法中来的各省、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广大酒企和消费者,却还只能眼睁睁地观望着,在他们身边时有发生的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不正常的酒价虚高。而博弈的过程,他们更无从得知。
酒属于特殊商品,酒类行业是高税高利行业,酒类立法应是一项庄重的国家立法,它应该是一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法制部门来主导的立法。如果我们还承认酒类关乎百姓生命安全,如果我们还承认酒类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如果我们还承认酒类产业是我国的传统而又极具民族特色的产业,我们就必须在酒类立法中首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国家税收正常入库。即使酒类立法不能穷尽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市场变化,也应确立酒类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行为的严厉打击。而这些目前看来尚似理想化的设想,前提还在于当前酒类被当作一般商品实行分段管理、综合管理,其弊端是“多个婆婆管不好百姓一顿酒”“有利可图都来管,出了问题互推委”,酒类管理体制更是“下面子孙满堂,上面没有爹娘”。由此,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法制部门主导的酒类立法更应超越部门利益之争,并应尽早确定酒类执法主体。
原载《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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