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医药企业在中国的“黑金”争议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
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本报记者从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那里找到了一些答案。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我们的销售任务及奖金政策都与学术推广会相关。”
由此,裁员官司从个别员工涉嫌违规很快升级为默沙东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操作嫌疑的激烈讨论上来。实质上这场裁员官司引发的问题就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黑金营销,这在医药行业显得尤为突出。
营销黑金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商业贿赂,但商业贿赂并不是单纯地表现为现金和实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表现方式也在不断的花样翻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刘敏这样的论述层出不穷的商业贿赂手段:“商业贿赂常用的第一种方式是财务手段。一是直接给付现金、实物。二是假借一些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像广告费、宣传费,有些费用国家是允许给也允许收的,但它必须专款专用,要计入生产成本。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红票冲账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在具体交易中为对方报销各种票据和费用,也是属于间接的给对方好处。第二种方式非财务手段。比如提供各种境内外旅游等其他手段,而且这种手段隐蔽性非常大。”
推广会的边界
默沙东的学术推广会被解雇员工一致认为它不同于明显的红包回扣,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行贿手段,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默沙东在进行黑金营销。在一些医药行业的网站论坛上,记者看到关于学术推广会的讨论十分激烈,主要有这样几种负面评价:“外企在中国就是依靠学术推广会,与明着给回扣没有区别”,“外企做学术同时附以带金,国企以带金为主,不做学术或少做”,“纯学术推广根本在中国走不通”,“学术推广会,皇帝的新衣”等等。
但默沙东在这一问题上认为:“学术交流、推广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与会者提供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沟通的机会,并且以科学活动为主,我们不主张也不鼓励单纯的社交活动。这种传递最新临床科研成果,促进医学水平提高的专业推广方式与一般商品的商业推广是有本质区别的,也不能与红包、回扣划上等号。”
学术推广会是否等同于黑金营销?一位就职于某著名跨国制药公司的经理告诉记者,医药行业学术推广会在国外非常普遍,中国的跨国医药公司也都采用它进行学术交流,同时也会附带推广新药,客观上会达到药品促销的结果。如果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学术推广会便不带商业色彩。但是在中国其合法性也一直存在争议,是否等同于黑金营销更加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通常“学术推广会醉翁之意不在酒”。
英格律师事务所的褚振山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学术推广会本身并没有错,由它引发的问题不只存在于医药行业,各行各业都存在,其主要目的是加强信息交流,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对各种活动、论坛等交流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款,于是造成了法律上的一些缺陷,也给一些人钻了空子,进行变相的贿赂。”
褚律师分析说,造成中国医药行业黑金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医疗机构产权体制较单一,现在的医院都是公立医院,如果允许其他资本进来参与竞争,可以减少一部分的医药黑金现象;同时现有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需要改善,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立医院既管医院又办医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现有医疗机构的经营体制也有问题,要实现医药分离,彻底断绝医院以药养医的路。“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医药黑金很难控制。”
真空地带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其中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
记者希望听到有关方面对于上述“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所指的理解,当多次致电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未果后,记者向默沙东公司进行了核实,默沙东方面表示:“在日常沟通中,我们只向医生传递正确和重要的医学和药品知识以及信息,从来不向医生提供礼品和不正当利益,只发放一些价值明显低微并且与医生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宣传品,如记录用纸和笔等。”其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SOP)也未有任何的说明。
其实,由于法律对“不正当利益”没有具体内容的说明,无法可依致使众人理解不一,因此医药行业的各种现象实在没有办法说清。那位跨国制药公司的经理这样反问:“学术推广会如果是黑金,那么中国人把出国也看作是福利,能够说邀请医生出国培训也是黑金吗?”但是来自国外一位医学教授的话更引人深思:“赠送礼品和免费旅行会让医生产生一种感激之情,从而影响他们在开处方时的判断力。”
不可否认,这个法律的“真空地带”存在一天,关于隐性营销黑金的争议就难以得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