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罢免董事
目前,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智科技),因在2004年1月11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生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而“一会两开”,即第一大股东王栋和时任公司董事长的黄曼民分别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并就是否更换董事、监事等相同议题形成了两份股东大会决议。争议的双方均认为己方主持召开的股东大会合法有效,而对方主持召开的股东大会违法无效。宏智科技的双份股东大会决议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余年来的首例,一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热门话题。
那么,对于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究竟那一份决议合法、那一份决议违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对如何罢免董事规定的不健全,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次宏智科技董事罢免之争,关键在于能否不走罢免程序而直接采取更换的方式予以罢免。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就是采取直接选举新的董事的方式代替罢免程序,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关于提名新的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与“《关于提名新的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即包括罢免原任董事、监事,又包括产生新的董事、监事这两层含义。如果不须先履行罢免程序,则该股东大会的提案合法有效。
对于如何罢免董事,能否不走罢免程序而直接予以更换等,《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亦未作出任何规定。
如果必须要先履行罢免程序,然后才能予以更换,那么我们看看会出现什么后果。首先,罢免和重新选举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因为在不知是否能通过罢免提案的前提下,不可能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只有在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原任董事的前提下,才能知道董事会是否产生缺额,才有可能提议补选新的董事。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对原任董事罢免后,再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后,候选人才有可能当选。就是说罢免和选举因其缺额而产生的新董事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只能在两次股东大会上完成。但这又会出现如下情形:从前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全部董事的决议后,到下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必然会出现公司无董事的状况,那么公司由谁来管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由谁来维护?其次,如果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既有罢免董事的提案,又有欲填补其空缺而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那么,将会出现如下情形:第一,股东大会必须对罢免董事的提案先行表决,并进行点票后,看罢免提案是否通过,才能决定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是否进行表决。如果罢免的提案未通过,则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就不需要进行表决,而这却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对提案必须进行表决是相违的;如果罢免的提案获得通过,则还要对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表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次股东大会两次点票的怪现象。第二,如果将罢免的提案与候选人的提案一并进行表决,则有可能罢免的提案未获通过,而候选人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情形,此时董事会的人数将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此决议将因违法而无效。
由于法律对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而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因此,王栋以直接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办法代替罢免程序,并不违法。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以直接改选的方式来实现对董事、监事的罢免,但在股东大会上应给其陈述的机会。为了完善公司立法,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议立法对此进行规范。
正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宝延风波”促进了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样,本次,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的出现,必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的罢免程序,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等,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对于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究竟那一份决议合法、那一份决议违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对如何罢免董事规定的不健全,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次宏智科技董事罢免之争,关键在于能否不走罢免程序而直接采取更换的方式予以罢免。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就是采取直接选举新的董事的方式代替罢免程序,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关于提名新的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与“《关于提名新的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即包括罢免原任董事、监事,又包括产生新的董事、监事这两层含义。如果不须先履行罢免程序,则该股东大会的提案合法有效。
对于如何罢免董事,能否不走罢免程序而直接予以更换等,《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亦未作出任何规定。
如果必须要先履行罢免程序,然后才能予以更换,那么我们看看会出现什么后果。首先,罢免和重新选举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因为在不知是否能通过罢免提案的前提下,不可能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只有在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原任董事的前提下,才能知道董事会是否产生缺额,才有可能提议补选新的董事。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对原任董事罢免后,再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后,候选人才有可能当选。就是说罢免和选举因其缺额而产生的新董事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只能在两次股东大会上完成。但这又会出现如下情形:从前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全部董事的决议后,到下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必然会出现公司无董事的状况,那么公司由谁来管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由谁来维护?其次,如果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既有罢免董事的提案,又有欲填补其空缺而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那么,将会出现如下情形:第一,股东大会必须对罢免董事的提案先行表决,并进行点票后,看罢免提案是否通过,才能决定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是否进行表决。如果罢免的提案未通过,则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就不需要进行表决,而这却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对提案必须进行表决是相违的;如果罢免的提案获得通过,则还要对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表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次股东大会两次点票的怪现象。第二,如果将罢免的提案与候选人的提案一并进行表决,则有可能罢免的提案未获通过,而候选人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情形,此时董事会的人数将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此决议将因违法而无效。
由于法律对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而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因此,王栋以直接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办法代替罢免程序,并不违法。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以直接改选的方式来实现对董事、监事的罢免,但在股东大会上应给其陈述的机会。为了完善公司立法,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议立法对此进行规范。
正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宝延风波”促进了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样,本次,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的出现,必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的罢免程序,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等,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