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你真的能做到“诚信为本”吗?
在中国传统商业历史的管理遗产中,最值得骄傲和推崇的可能要算“诚信为本”了——几乎人人都说,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的成功,是来自于恪守“诚信为本”的原则。
无论是有名的晋商/徽商/宁波帮等商帮,还是传统老字号全聚德/同仁堂/张小泉等商铺,都异口同声的宣称:遵守“以义制利/诚信为本”商业原则,是其辉煌商业成就独一无二的独门暗器,除此之外别无它法。商业评论家们也加入到了鼓动中:财源滚滚的商业制胜之道,是来源于“诚信”的竞争能力。即使是客户/消费者也津津乐道的告诉我们:愿意购买或消费商业产品的理由,是因为商家的“价格不二、童叟无欺”——这一切,使得我们不得不相信: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的成功,来自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原则;而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的成功史,就是一部“诚信”竞争史。
然而,我们被蒙蔽的好苦,因为中国传统“诚信为本”的商业原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遵守规则/公开公平”的市场信用原则,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的两回事。事实上,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君臣恩义/父子孝义/朋友侠义,都大于社会的规则/正义。“诚信”所遵循的是基于熟人之间的“私德”,而非基于社会规则制度的“公德”,这是一种人格/亲情/熟人之间“投桃报李、你来我往”的中国式的诚信,它不但不支撑现代商业市场公平公开的信用规则,相反,备受赞赏的“代君受过/替父隐恶/为友杀人”的传统诚信道义,体现在商业竞争中,就成为了鼓励破坏市场公平公开信用规则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中国传统商业竞争史,并不是一部“诚信竞争史”,而是一部“权谋竞争史”。
被深度误解的“诚信为本”商业古训
当百年西方管理已经使用计划/战略/效率等词语,描述企业的方向与竞争能力时,百年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却一直坚信并宣称:只要遵循“诚信为本”的原则,利润就会滚滚而来!
虽然中国传统商人一直高声宣称必须“诚信为本”,但要想搞懂它的确切含义,却并不容易,因为“诚信为本”仅仅是一个概念模糊不清的口号。一般来说,对于它的解释,是来自传统商人两条铁打的生意规矩,一个是诚信,一个是不欺,显然,这是以同样的模糊性来解释模糊性;而另一些解释,譬如诚信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则更是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词语。这也再次体现了中国传统逻辑思维能力的弱化,一些概念常常处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中,需要个人慢慢的感悟。
“诚信为本”概念本身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使得我们只有通过解读具体的传统商业行为,才可能寻找到“诚信为本”的真实含义。在中国传统的商帮“晋商”中,广泛流传的一个“诚信故事”是:当年一位货主在晋商店铺中寄存了一批货物,货主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多年未取——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法律合同条款而言,此事如果就此结束,即不存在欺诈问题,也不存在诚信的问题——但是,显然晋商认为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它的做法是千方百计、历尽辛苦的寻找到了这位货主的后代,直到若干年后,终于找到了这批货物主人的儿子,并把这批货物亲手交给了他——直到这时,才是中国传统商人所认为的“诚信”的实现/完成。
我们终于从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故事中,发现了“诚信为本”的真相——即中国传统商业的“诚信为本”原则,并非是遵循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契约原则,而是遵守人际关系交往中的社会道德原则;更准确的说,中国传统商人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并非是描述商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而是上升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显然,对于中国传统商人/商帮来说,仅仅遵守市场交易商业原则的底线,并非是他们眼里的“诚信”,只有而且必须超越这个商业底线,进入到道德原则领域来衡量诚信,才算是中国传统商人眼里“诚信为本”的本意。
在人类社会的各种交往活动中,存在着“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两种基本的信任方式,一般来说,在交易性的商业交际活动领域中,所遵循的是契约/合同/规则等“制度信任”原则;而在非交易性的人际交往活动领域中,譬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则是遵循人品/道德/情感等“人格信任”原则。虽然“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相互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之间却不能早不同领域随意性的取代或替换;在商业交易领域,如果以朋友义气取代制度规则,就可能引发商业纠纷的恶果,而在人际关系的非交易领域,如果父子兄弟间以契约合同维系义务关系,同样是可笑的做法。
借用梁启超先生“公德”与“私德”的区分法,中国传统商业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原则,所遵循的是人格信任的“私德”、而并非社会秩序的“公德”。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文明下的乡土社会,每个人几乎都是熟人,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人关系,因此,“熟人网络”关系成为了事实上的传统商业圈;在这样的“熟人商业圈”里,情感投入/信守道义/和气生财,成为了最重要的商业原则。虽然中国传统的“人格信任”,看起来是那么的温暖、感人、充满人情味,但却混淆了一个重大的/基本的商业原则,即商业活动的基础必须建立在遵守市场信用基本原则上、而不是建立在私人感情的道德基础上。
无论是有名的晋商/徽商/宁波帮等商帮,还是传统老字号全聚德/同仁堂/张小泉等商铺,都异口同声的宣称:遵守“以义制利/诚信为本”商业原则,是其辉煌商业成就独一无二的独门暗器,除此之外别无它法。商业评论家们也加入到了鼓动中:财源滚滚的商业制胜之道,是来源于“诚信”的竞争能力。即使是客户/消费者也津津乐道的告诉我们:愿意购买或消费商业产品的理由,是因为商家的“价格不二、童叟无欺”——这一切,使得我们不得不相信: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的成功,来自于“诚信为本”的商业理念/原则;而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的成功史,就是一部“诚信”竞争史。
然而,我们被蒙蔽的好苦,因为中国传统“诚信为本”的商业原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遵守规则/公开公平”的市场信用原则,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的两回事。事实上,中国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信任/而非制度信任,君臣恩义/父子孝义/朋友侠义,都大于社会的规则/正义。“诚信”所遵循的是基于熟人之间的“私德”,而非基于社会规则制度的“公德”,这是一种人格/亲情/熟人之间“投桃报李、你来我往”的中国式的诚信,它不但不支撑现代商业市场公平公开的信用规则,相反,备受赞赏的“代君受过/替父隐恶/为友杀人”的传统诚信道义,体现在商业竞争中,就成为了鼓励破坏市场公平公开信用规则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中国传统商业竞争史,并不是一部“诚信竞争史”,而是一部“权谋竞争史”。
被深度误解的“诚信为本”商业古训
当百年西方管理已经使用计划/战略/效率等词语,描述企业的方向与竞争能力时,百年中国传统商人/商业组织却一直坚信并宣称:只要遵循“诚信为本”的原则,利润就会滚滚而来!
虽然中国传统商人一直高声宣称必须“诚信为本”,但要想搞懂它的确切含义,却并不容易,因为“诚信为本”仅仅是一个概念模糊不清的口号。一般来说,对于它的解释,是来自传统商人两条铁打的生意规矩,一个是诚信,一个是不欺,显然,这是以同样的模糊性来解释模糊性;而另一些解释,譬如诚信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则更是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词语。这也再次体现了中国传统逻辑思维能力的弱化,一些概念常常处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中,需要个人慢慢的感悟。
“诚信为本”概念本身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使得我们只有通过解读具体的传统商业行为,才可能寻找到“诚信为本”的真实含义。在中国传统的商帮“晋商”中,广泛流传的一个“诚信故事”是:当年一位货主在晋商店铺中寄存了一批货物,货主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多年未取——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法律合同条款而言,此事如果就此结束,即不存在欺诈问题,也不存在诚信的问题——但是,显然晋商认为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它的做法是千方百计、历尽辛苦的寻找到了这位货主的后代,直到若干年后,终于找到了这批货物主人的儿子,并把这批货物亲手交给了他——直到这时,才是中国传统商人所认为的“诚信”的实现/完成。
我们终于从中国传统商人的诚信故事中,发现了“诚信为本”的真相——即中国传统商业的“诚信为本”原则,并非是遵循纯粹意义上的商业契约原则,而是遵守人际关系交往中的社会道德原则;更准确的说,中国传统商人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并非是描述商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而是上升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显然,对于中国传统商人/商帮来说,仅仅遵守市场交易商业原则的底线,并非是他们眼里的“诚信”,只有而且必须超越这个商业底线,进入到道德原则领域来衡量诚信,才算是中国传统商人眼里“诚信为本”的本意。
在人类社会的各种交往活动中,存在着“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两种基本的信任方式,一般来说,在交易性的商业交际活动领域中,所遵循的是契约/合同/规则等“制度信任”原则;而在非交易性的人际交往活动领域中,譬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则是遵循人品/道德/情感等“人格信任”原则。虽然“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相互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之间却不能早不同领域随意性的取代或替换;在商业交易领域,如果以朋友义气取代制度规则,就可能引发商业纠纷的恶果,而在人际关系的非交易领域,如果父子兄弟间以契约合同维系义务关系,同样是可笑的做法。
借用梁启超先生“公德”与“私德”的区分法,中国传统商业所恪守的“诚信为本”原则,所遵循的是人格信任的“私德”、而并非社会秩序的“公德”。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文明下的乡土社会,每个人几乎都是熟人,都有程度不同的私人关系,因此,“熟人网络”关系成为了事实上的传统商业圈;在这样的“熟人商业圈”里,情感投入/信守道义/和气生财,成为了最重要的商业原则。虽然中国传统的“人格信任”,看起来是那么的温暖、感人、充满人情味,但却混淆了一个重大的/基本的商业原则,即商业活动的基础必须建立在遵守市场信用基本原则上、而不是建立在私人感情的道德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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