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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高新技术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

高新技术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政府批准转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规定》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股东人数为2-50人;
  2、高新技术项目须经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
  3、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
  4、境外(地区)投资者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5%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超过25%的须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
  5、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付。
  6、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须对分期出资事宜做出规定,并对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办理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事宜做出规定;
  7、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须经股东共同对该出资作出担保。
  8、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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