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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有两种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提出实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单独的实质审查请求书。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请日起满3年,若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未缴足时,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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