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份制,即将企业设立所需资本分为若干股份,由投资者以认购股份的方式投入资本,并按投入资本的比例持有股份,据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和承担经营亏损。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实行的也是股份制,但其股东只有一个,而且这一个股东只能是国家。它实行股份制的目的只是为了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和责任关系,既使国家卸下无限制对企业进行投入的“包袱”,又使企业走向市场,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为国家投资所形成,国家享有投资所产生的各种权益,包括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参加收益分配等。但国家不是具体的“人”,从而不能直接参与有着活动,它对投资权益的行使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来代行。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根据国家的授权进行公司投资,持有公司股权,并行使部分权利(其他权利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同时,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股东--国家仅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当其债务额超过投入的资本额,即经营亏损时,其超出(亏损)部分国家不再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故名思义只能由国家投资兴办,而且不是所有的国有单位和机构都可以无限制地投资设立。依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才能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因为这类企业不便于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持有股份。而且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投资范围的适当缩小,特别是国家逐步从竞争投资领域中的退出,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将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