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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开业条件

开业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场地条件 

    人员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1、离、退休人员2、停薪留职人员3、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4、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5、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注: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条件私营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须符合国家规定,与企业实有财产相一致,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十万元。 

    保持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 

    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 

    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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