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创业板上怎样掌握准绳?
按照创业板规则的设计原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肯定会比主板低很多,这加大了上市企业的经营风险,加之我国投资人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这就要求从事证券发行业务的各中介机构应对上市企业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确保上市企业真正按现代企业的制度运作,从而保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律师在国内主板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及所作出的贡献是众所周知的。那么创业板市场又给境内律师提出了什么要求,律师应当怎样给自己定位以及如何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相应调整自己的工作,这是包括证券从业律师在内的市场人士都颇为关注的问题。
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郭锋律师、合伙人张学兵律师和刘凤良律师。
律师承担责任更重 执业风险加大
郭锋:创业板市场是市场化的市场。其市场化不仅体现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少了计划色彩,也体现在它更加强调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创业板市场也一定是一个创新的市场。从创业板市场本身到上市企业,与主板市场比较都有一些不同,如创业板市场将不再对发起人股份无限期锁定,上市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创业板市场也应该是法制更为严密的市场,它要求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所有主体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这样一个市场化、创新化、法制化的市场中,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执业风险加大了。因此,创业板市场也是一个更注重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责任的市场。
张学兵:尽管律师的责任在主板市场也强调,但创业板市场所强调的不仅仅是证券欺诈或者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家企业申请上市到底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条件,需要由律师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和进行必要的规范,如对上市企业营业记录是否连续、主营业务是否突出的判断,对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的操作步骤,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合法性,对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合约的设计等,都需由律师依法提供专业上的服务。
刘凤良:必须看到,国内创业板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也包括制度风险、法律风险。如果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和法律安排在实务中得不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市场上存在如主板市场上那样大比例的虚假包装、内幕交易,这个市场肯定没有前途。因此,律师在创业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缺少法律依据或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应当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这种判断必须是谨慎的、合法的,对于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应当向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充分披露。当然,律师的谨慎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不能创新,创业板市场中的一些独特制度,如股票全流通、股票期权设置,都需要律师进行创新性的专业帮助。
提出要求更新 确保信息披露
张学兵: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主要是高成长的企业,在现代经济环境中高成长的企业又大多是高科技支撑的企业,这就使得律师如果对高科技的有关知识不了解,就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如电子商务与ICP是什么关系,某一电信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到底是不是电信增值业务,某项栽培技术是否为克隆技术,生产基因芯片在什么条件下才不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等等,虽不是法律问题,但需要掌握其基本知识。
郭锋:此外,在创业板市场律师将面临更多新的法律问题。既然创业板市场是市场化的市场,那么市场化的方法将与传统做法、机制甚至现行法律发生碰撞或不和谐。如建立怎样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挥切实的作用;如何做到自然人个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做到既要发挥企业家个人聪明才智和领导才能,又防止其个人专权导致企业和投资者的风险增加;对于高成长的高科技企业而言,企业留住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是保证企业发展原动力的核心问题,但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原则下,难以通过预留股份来解决认股期权的股票来源,不能通过预留股份解决股票来源,那么股票来源又在哪?这些问题不解决,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也就难以创设新的机制,创业板市场也就无活力可言。
认清职责 创出品牌
刘凤良:从总体上讲,律师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服务与主板市场的法律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法律服务的程序、需出具的文件、律师的执业责任都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需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提供相适应的专业帮助或服务。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设计企业重组或者规范化方案。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企业重组将会更多地涉及企业无形资产,涉及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将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生产骨干的个人利益体现出来,即在企业设计重组方案时就将激励约束机制考虑进去;律师当然还要承担方案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判断有关资产和业务的处理和安排会不会影响企业的连续营业记录等。
张学兵:职责还包括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创业板市场的有关法律文件与主板市场的法律文件有诸多不同。首先从文件的范围上讲,除监管机关要求的一些承诺性文件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本身也要求律师起草一些特别的文件,如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和有关技术骨干关于持股期限限制的协议,认股期权方案和计划等;从文件内容上看,鉴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为促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对稳定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和谐并举,必要时公司章程中会考虑写入一些有关反收购的条款。
尽职调查。在创业板市场中律师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如信息披露细则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披露控股股东的终极所有人,披露企业业务国内外行业情况,核心技术来源及所有权情况等,都增加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向企业、其他中介机构和监管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己进行独立判断和分析,然后向企业出具上报审核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必要时还应出具专项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郭锋律师、合伙人张学兵律师和刘凤良律师。
律师承担责任更重 执业风险加大
郭锋:创业板市场是市场化的市场。其市场化不仅体现在监管部门的监管少了计划色彩,也体现在它更加强调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创业板市场也一定是一个创新的市场。从创业板市场本身到上市企业,与主板市场比较都有一些不同,如创业板市场将不再对发起人股份无限期锁定,上市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创业板市场也应该是法制更为严密的市场,它要求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所有主体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这样一个市场化、创新化、法制化的市场中,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执业风险加大了。因此,创业板市场也是一个更注重律师的执业素质和执业责任的市场。
张学兵:尽管律师的责任在主板市场也强调,但创业板市场所强调的不仅仅是证券欺诈或者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一家企业申请上市到底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条件,需要由律师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和进行必要的规范,如对上市企业营业记录是否连续、主营业务是否突出的判断,对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的操作步骤,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合法性,对股票期权制度及相关合约的设计等,都需由律师依法提供专业上的服务。
刘凤良:必须看到,国内创业板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也包括制度风险、法律风险。如果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和法律安排在实务中得不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市场上存在如主板市场上那样大比例的虚假包装、内幕交易,这个市场肯定没有前途。因此,律师在创业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缺少法律依据或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应当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这种判断必须是谨慎的、合法的,对于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应当向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充分披露。当然,律师的谨慎并不意味着律师的工作不能创新,创业板市场中的一些独特制度,如股票全流通、股票期权设置,都需要律师进行创新性的专业帮助。
提出要求更新 确保信息披露
张学兵: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主要是高成长的企业,在现代经济环境中高成长的企业又大多是高科技支撑的企业,这就使得律师如果对高科技的有关知识不了解,就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如电子商务与ICP是什么关系,某一电信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到底是不是电信增值业务,某项栽培技术是否为克隆技术,生产基因芯片在什么条件下才不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等等,虽不是法律问题,但需要掌握其基本知识。
郭锋:此外,在创业板市场律师将面临更多新的法律问题。既然创业板市场是市场化的市场,那么市场化的方法将与传统做法、机制甚至现行法律发生碰撞或不和谐。如建立怎样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挥切实的作用;如何做到自然人个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做到既要发挥企业家个人聪明才智和领导才能,又防止其个人专权导致企业和投资者的风险增加;对于高成长的高科技企业而言,企业留住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是保证企业发展原动力的核心问题,但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原则下,难以通过预留股份来解决认股期权的股票来源,不能通过预留股份解决股票来源,那么股票来源又在哪?这些问题不解决,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也就难以创设新的机制,创业板市场也就无活力可言。
认清职责 创出品牌
刘凤良:从总体上讲,律师在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服务与主板市场的法律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法律服务的程序、需出具的文件、律师的执业责任都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需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提供相适应的专业帮助或服务。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设计企业重组或者规范化方案。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企业重组将会更多地涉及企业无形资产,涉及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将企业管理骨干和技术、生产骨干的个人利益体现出来,即在企业设计重组方案时就将激励约束机制考虑进去;律师当然还要承担方案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判断有关资产和业务的处理和安排会不会影响企业的连续营业记录等。
张学兵:职责还包括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创业板市场的有关法律文件与主板市场的法律文件有诸多不同。首先从文件的范围上讲,除监管机关要求的一些承诺性文件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本身也要求律师起草一些特别的文件,如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和有关技术骨干关于持股期限限制的协议,认股期权方案和计划等;从文件内容上看,鉴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为促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对稳定与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和谐并举,必要时公司章程中会考虑写入一些有关反收购的条款。
尽职调查。在创业板市场中律师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如信息披露细则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披露控股股东的终极所有人,披露企业业务国内外行业情况,核心技术来源及所有权情况等,都增加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向企业、其他中介机构和监管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自己进行独立判断和分析,然后向企业出具上报审核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必要时还应出具专项或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