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地点的纳税筹划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植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的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干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二年。
(2)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三年。
(3)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项优惠待遇外,一般还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①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增值税、消费税按下列规定优惠:
A.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B、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退还或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C、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产品运往境外的,免激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对在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缴房产税。
(1)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二年。
(2)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缴或者免缴所得税三年。
(3)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项优惠待遇外,一般还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①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增值税、消费税按下列规定优惠:
A.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B、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退还或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C、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产品运往境外的,免激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对在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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