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厂办研究所规定
为加强我市厂办研 究所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人事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厂办研究所是指企业中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广义上包括企业从事上述各项科技工作的技术开发机构。
凡本市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都应成立厂办研究所。其他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厂办研究所。设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履行企业书面申请、市科委批准的手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办研究,经市科委批准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建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方向和任务;
2、在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三名中级职称以上与本机构开发研究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专职科技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业务活动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事试验、研究的基本条件;
5、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有关制度。
第四条 厂办研究所章程应载明下列条款:
第一条 厂办研究所是指企业中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广义上包括企业从事上述各项科技工作的技术开发机构。
凡本市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都应成立厂办研究所。其他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厂办研究所。设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履行企业书面申请、市科委批准的手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办研究,经市科委批准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建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方向和任务;
2、在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三名中级职称以上与本机构开发研究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专职科技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业务活动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事试验、研究的基本条件;
5、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有关制度。
第四条 厂办研究所章程应载明下列条款:
上 页 1 2 3 4 5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