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创业常识 -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上 页 1 2  3  下 页  

创业常识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创业常识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