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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涉外欠账怎么追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洋老赖”的出现,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新课题。

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公司越来越多地进入欧洲市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欠账的问题最为严重。

现实生活中,讨债人是孙子,欠债人是大爷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欠帐难免;但是欠帐而至赖账,则必须通过法律介入。特别是涉外贸易中的追帐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里,我们以德国为例介绍一旦被对方欠款,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通过什么方法讨回。

慎用“追款公司”

德国有很多追款公司,专门从事追款业务。这类公司往往采取非法律性的催款方法,而且前提是双方对款项没有任何争议,所以这类服务只适用于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并且费用较高。名义上催款公司只是在催款成功时提取好处费,但是实际上整个催款过程中的费用也都要由债权人承担,催款成功后另外提取好处费。一旦款项催不到,仍要寻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院对使用催款公司催款的债权人要求也较严格,一般情况下只会要求被告的债务人偿还相当于支付律师费用的那部分损失,超出相当于律师费用以外的部分由债权人自己支付。但是他们也并非一无是处,相对于律师来讲,他们更灵活、有新意、而且有可能采取一些法律上值得商榷但实践中却行之有效的办法。

依法维权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开出的账单后没有马上支付款项,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迟。德国民法典改革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账单开出后的第30天如果债务人没有付款便自动成为延迟。延迟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延迟的赔偿非常重要。延迟成立以前的催款费用(如前述催款公司在延迟前的费用)法院不予承认。延迟的重要意义在于,只有它成立后债权人才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1 警告令和执行令

如果债务人拖欠钱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警告令的优点是法院不审查债务人是否真的有请求权,只要陈述合理即可颁发。但是,债务人有反驳权,而且一旦反驳,案子自动转变成一般民事诉讼。所以,申请警告令应当是没有什么异议的请求权,而且债权人有相当的把握迫使债务人付款。如果款项本身有争议,债权人不如直接提出诉讼申请,这样可以减少警告令程序带来的时间上的损失。

如果债务人两周内对警告令置之不理的话,债务人有权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相当于法院的裁决书,债权人可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提出反驳, 则案子回复到执行令颁布前的状态,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没有反驳,债权人则得到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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