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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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