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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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